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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畜牧人

    標題: 溫氏公司狀告養戶私自賣豬 成功索賠18.72萬元 [打印本頁]

    作者: yisiyi    時間: 2011-8-18 14:16
    標題: 溫氏公司狀告養戶私自賣豬 成功索賠18.72萬元
      
      104頭肉豬神秘失蹤
      今年5月7日,宿遷溫氏畜牧有限公司(下稱“溫氏公司”)業務員林常保按照合同約定到養殖戶宋春萍處回收肉豬,當清點時發現少了104頭,林問宋:豬弄哪去了?宋回答:死了,就剩下93頭了。當時全國豬肉價格都在瘋漲,林常保立刻將情況報告公司,公司認為肉豬可能是被宋春萍私自賣了,于是向公安機關報了警。

      5月10日,上塘派出所傳喚了宋春萍。宋春萍說,我是去年12月22日從溫氏公司領了300頭苗豬,回來7天后豬就開始生病了,我打電話給公司,公司技術員小林到我家也沒說出什么病,說這些豬是僵豬,有可能要死一半,也沒開藥就走了。今年1月份,我家豬又得了5號病,我電話聯系公司,公司技術員小林到我家給開了個單子,我到公司拿回藥給豬吃后也沒見效,豬就開始死亡了。我又找公司,公司給我一個本子叫我每死一頭豬就登記一頭。

      之后,警方又對送飼料和豬場附近村民進行走訪調查,也沒發現什么有價值的線索。104頭生豬是死亡還是被私自賣掉不得而知。

      起訴索賠18.72萬元
      5月24日,溫氏公司一紙訴狀將養殖戶宋春萍告上法庭,其訴稱:2010年12月22日,原、被告雙方簽訂“肉豬委托養殖合同”,本著優勢互補、共享成果、共擔風險的原則,原告委托被告養殖肉豬。根據合同約定,原告的權利義務有:為被告提供豬苗、飼料、藥物、疫苗等物料,并負責技術指導;被告在飼養過程中所管理的由原告供應的肉豬均屬于公司財產,被告不能擅自處理……被告的權利義務有:負責養豬場地、設施和勞力及到原告指定的地點領取物料、交付產品;對原告提供的各種物料和肉豬有管理權,并負有管理責任,被告應按合同規定將委托養殖的肉豬交付原告回收;被告私自變賣原告委托養殖的肉豬,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按1800元/頭豬的標準賠償……合同簽訂后,原告提供了300頭苗豬給被告飼養,并按合同約定及養殖管理流程,及時履行物料、疫苗供應及技術指導的義務,監理“養殖戶豬群跟蹤記錄”制度,保障苗豬健康、安全生長,但在被告養殖期間,即從2010年12月22日開始被告進苗豬養殖到目前為止,肉豬數量原為300頭,期間不明原因消失了104頭,雖然原告多次詢問減少肉豬的原因及去向,被告總是閃爍其詞,敷衍搪塞,并且拒絕依照合同約定賠償原告的損失。故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宋春萍向原告返還減少的104頭肉豬或按合同約定賠償原告損失187200元。

      養殖戶被判承擔違約責任
      6月22日、7月30日,泗洪縣法院通過兩次開庭查明,原告系專業化養豬企業,其采取與養殖戶合作養豬模式經營,即養殖戶籌資建豬舍,在飼養過程中,以記賬形式向公司領取豬苗、飼料、疫苗和藥物,肉豬養成出欄時公司實行保護價回收,養殖戶預交合作保證金6000元,公司為養殖戶制定種苗、飼料、藥物的領取價格、回收養殖戶的肉豬價格,豬上市后養戶與公司結算。飼養天數140天左右,每頭豬平均利潤約80元。2010年12月22日,原、被告雙方簽訂肉豬委托養殖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履行期間為155天,即從2010年12月22日至2011年6月10日。回收時間為不得遲于委托養殖開始后的155天,并約定了違約責任。簽約當天,原告履行約定義務,建立了養殖戶豬群跟蹤記錄。此后,被告在養殖過程中,陸續死亡103頭豬,至今年3月21日,該豬群跟蹤記錄本的記錄尚有197頭豬。5月7日,原告管理員在核查時發現被告豬欄內僅剩93頭豬,當即報案并將這93頭豬提前回收,雙方引發糾紛。

      法庭還查明,被告回購的93頭成豬經上市出售金額為 118217.15元,被告從原告處領取物資金額為259516.86元,領取雜物1261.66元,300頭豬苗均重15.113公斤,總價款為118404元。原告為被告支取豬苗運輸費75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向被告提供豬苗、飼料、藥物、疫苗,其財產所有權屬于原告,被告建豬舍提供人工進行喂養,最后由原告將成豬回收上市與被告結算,被告獲取一定經濟利益。由此在原、被告之間形成有償的委托養殖合同關系。依照法律規定,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本案中,被告在飼養過程中,未能全部履行合同約定內容,對104頭豬的去向無法作出說明,違反了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內容,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主張按照養殖戶私自變賣委托養殖的肉豬情形,按1800元/頭豬的標準賠償187200元并無不當,法院予以支持。對于被告喂養的已由原告回收并已上市的93頭成豬按正常途徑結算。8月8日,一審法院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判令被告宋春萍賠償原告損失187200元。(文中被告為化名)
    作者: howitzki    時間: 2011-8-18 14:24
    這個案例不錯~~~
    作者: 何玉強    時間: 2011-8-18 15:43
    契約養豬好!
    作者: hl1200aa    時間: 2011-8-18 16:17
    “原告主張按照養殖戶私自變賣委托養殖的肉豬情形,按1800元/頭豬的標準賠償187200元并無不當,法院予以支持”明顯有問題,法律是講證據的!
    作者: sdsxsyj    時間: 2011-8-18 16:59
    小心不要被人給賣了!
    作者: 鐵觀音99    時間: 2011-8-18 17:18
    中國的產業鏈不好做
    作者: 山中的漫游者    時間: 2011-8-18 22:00
    行情的波動,都想多獲取利潤,所以事前的合同約定很重要
    作者: Biology    時間: 2011-8-18 22:44
    真正的契約豬是不可能那麼慢才發現的, 因為記載的在養豬隻頭數和給料成正比, 比值一旦異常就要點豬了, 哪能拖到都可以結算了才說豬死了??所以那裏面問題多多!!
    作者: qdwaton    時間: 2011-8-18 22:54
    產業鏈管理也挺頭痛
    作者: youzaitianya    時間: 2011-8-18 23:02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
    作者: libiao    時間: 2011-8-19 00:09
    還真有這么回事啊!
    作者: steven    時間: 2011-8-19 08:14
    這叫殺一警百
    作者: liyi11    時間: 2011-8-19 08:58
    是呀,一頭80元的利潤,不錯呀,好公司。
    作者: 畜牧工作者    時間: 2011-8-19 10:02
    在中國,官商勾結挺嚴重,一個豬掙80元,開什么玩笑
    作者: dzg497617753    時間: 2011-8-19 10:48
    歡迎養豬人士加入!QQ高級群:131263460,養豬技術交流

    作者: 湘陳新建    時間: 2011-8-19 13:28
    公司加農戶現在這樣的事情很多,公司一般都拿農戶沒有辦法。我覺得應該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作者: 海闊天空    時間: 2011-8-19 15:37
    呵呵,難說呀這種事,養殖戶法律意識淡薄吃虧了。
    作者: yunfeng-ch    時間: 2011-8-19 16:04
    雖然溫氏不差錢,但是此風不可漲!要是豬病死了養戶應該負責舉證!
    作者: hfshatao    時間: 2011-8-20 12:50
    看看飼料用了多少啊

    作者: 李業明    時間: 2011-8-20 13:56
    合同雙方都是受害者!養殖戶想借雞生蛋也不能這樣,下次誰敢與你共事呢?溫氏雖然贏了官司但是賠了錢,養殖戶知道了他的厲害,戒心多了!
    作者: cmm0213    時間: 2011-8-20 20:45
    支持溫氏,支持溫氏精神
    作者: ly    時間: 2011-8-21 08:49
    好像法院的判決有問題呀,法院認定養殖戶私自變賣委托養殖的肉豬應該沒有依據吧。

    作者: 阿碩    時間: 2011-8-24 13:05
    又是一個和天價過路費相似的問題。此案明顯沒有實際證據證明豬是被販賣掉了,僅僅憑這樣的數據就說是私自賣掉了,好像有些牽強。明顯的違反了證據的唯一性的問題
    作者: 阿碩    時間: 2011-8-24 13:11

      之后,警方又對送飼料和豬場附近村民進行走訪調查,也沒發現什么有價值的線索。104頭生豬是死亡還是被私自賣掉不得而知。


    作者: 阿碩    時間: 2011-8-24 13:16
    黑暗啊。法官已經秀逗掉了,我記得我家有一次打官司也是這樣,明明對方證據不足的,對方卻贏了,后來我老爸說那個法官問他要一萬就讓他贏,結果沒給就輸了。
    作者: 飼料精英    時間: 2011-9-13 10:22
    原被告都有問題,1.原告證據不足,2.養殖企業說是豬得病傷亡,是否真的當時向公司正式并以死亡豬只讓公司實地考察并出證據呢?
    作者: 閑云野人    時間: 2011-10-2 18:50
    有點不明白    這個技術員怎么會不經常走訪客戶呢   
    作者: hnh41324    時間: 2012-6-20 08:31
    好案例
    作者: 吉鴻昌    時間: 2012-6-20 21:37
    本帖最后由 吉鴻昌 于 2012-6-20 21:40 編輯

    回購的93頭成豬經上市出售金額為 118217.15元(合1280元/頭),而那104頭卻按1800元/頭豬的標準賠償,還187200元并無不當,法院予以支持。為什么不是1280???
    作者: lzm_001    時間: 2012-7-11 16:48
      這個贏官司容易,但是能拿回錢就很不錯了
    作者: 湖北高生    時間: 2012-7-12 10:53
    還是有很多的疑問!
    作者: 開喜    時間: 2012-11-2 19:44
    合作社的模式也不好做啊,一頭80元的利潤,真逗,那死的哪些豬怎么算,是算養殖戶的還是算公司的???我就是泗洪的,我們這特別多的人加入溫式,我卻不怎么看好,風險沒有說的那么小!我覺得只要投入就會有風險,自己做風險未必比他們的大,
    作者: 開喜    時間: 2012-11-2 19:46
    阿碩 發表于 2011-8-24 13:16
    黑暗啊。法官已經秀逗掉了,我記得我家有一次打官司也是這樣,明明對方證據不足的,對方卻贏了,后來我老爸 ...

    呵呵,中國就是那么黑暗啊

    作者: lindh123    時間: 2012-11-5 21:17
    按1800元/頭豬的標準賠償187200元并無不當
    作者: 葉知秋    時間: 2012-11-8 10:02
    李業明 發表于 2011-8-20 13:56
    合同雙方都是受害者!養殖戶想借雞生蛋也不能這樣,下次誰敢與你共事呢?溫氏雖然贏了官司但是賠了錢,養殖 ...

    贊同,在這場官司中,沒有贏家
    作者: si00chuan04    時間: 2013-5-18 09:34
    專門給了本子讓他記錄死亡豬只,都不弄好,搞什么東西嘛,真沒把錢當回事。
    作者: 新的輝煌1    時間: 2013-7-23 18:37
    我是來學習學習的
    作者: 與寧    時間: 2013-8-2 17:11
    在中國,官商勾結挺嚴重,一個豬掙80元,開什么玩笑
    .真的是市場經濟造成的嗎|

    作者: 鄭燕斌    時間: 2013-9-6 10:51
    死了那么多的豬,都沒有報告,明顯的有偷賣豬的嫌疑!
    作者: 北京獸醫    時間: 2013-12-17 17:24
    12月22日提供的豬苗15公斤,3月21日的時候清點還有197頭,5月7日就死的成了93頭,可能性不大,要真是這么大的豬出現大批死亡,那就太嚴重了。
    作者: wlcf    時間: 2013-12-20 12:50
    公司加農戶模式的漏洞呀。。。
    作者: 潮水涌來    時間: 2014-4-23 11:22
    政府應如何宏觀調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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