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生產無公害食品的肉牛飼養過程中允許使用的獸藥種類及其使用準則。 本標準適用于無公害食品的肉牛飼養過程的生產、管理和認證。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 (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NY/T 388 畜禽場環境質量標準 NY 5027 無公害食品 畜禽飲用水水質 NY 5126 無公害食品 肉牛飼養獸醫防疫準則 NY 5127 無公害食品 肉牛飼養飼料使用準則 NY/T 5128 無公害食品 肉牛飼養管理準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典(2000年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規范(1992) 中華人民共和國獸用生物制品質量標準 獸藥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進口獸藥質量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農牧發[1999]2號) 獸藥質量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牧發[1999]16號) 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規范 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藥及其他化合物清單(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193號)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獸藥 veterinary drug 用于預防、治療和診斷畜禽等動物疾病,有目的地調節其生理機能并規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質 (含飼料藥物添加劑)。包括:血清、疫苗、診斷液等生物制品;獸用的中藥材中成藥、化學原料及其制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 3.1.1 抗寄生蟲藥 antiparasitic drug 能夠殺滅或驅除動物體內、體外寄生蟲的藥物,其中包括中藥材、中成藥、化學藥品、抗生素及其制劑。 3.1.2 抗菌藥 antibacterial drug 能夠抑制或殺滅病原菌的藥物,其中包括中藥材、中成藥、化學藥品、抗生素及其制劑。 3.1.3 飼料藥物添加劑 medicated feed additive 為預防、治療動物疾病而摻入載體或者稀釋劑的獸藥的預混物,包括抗球蟲藥類、驅蟲劑類、抑菌促生長類等。 3.1.4 疫苗 vaccine 由特定細菌、病毒等微生物以及寄生蟲制成的主動免疫制品。 3.1.5 消毒防腐劑 disinfectant and preservative 用于抑制或殺滅環境中的有害微生物、防止疾病發生和傳染的藥物。 3.2 休藥期 withdrawal period 食品動物從停止給藥到許可屠宰或他們的產品(乳、蛋)許可上市的間隔時間。 4 使用準則 肉牛養殖場的飼養環境應符合NY/T388的規定。肉牛飼養者應供給肉牛充足的營養,所用飼料、飼料添加劑和飲用水應符合《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NY5127和NY5027的規定。應按照NY/T5128加強飼養管理,凈化和消毒飼養環境,采取各種措施以減少應激,增強動物自身的免疫力。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動物防疫法》和NY5126的規定進行預防,建立嚴格的生物安全體系,防止肉牛發病和死亡,最大限度地減少化學藥品和抗生素的使用。確需使用治療用藥的,經實驗室診斷確診后再對癥下藥,獸藥的使用應有獸醫處方并在獸醫的指導下進行。用于預防、治療和診斷疾病的獸藥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獸用生物制品質量標準》、《獸藥質量標準》、《進口獸藥質量標準》和《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規范》的相關規定。所用獸藥必須來自具有《獸藥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的生產企業或者具有《進口獸藥許可證》的供應商。所用獸藥的標簽應符合《獸藥管理條例》的規定。 4.1 優先使用疫苗預防肉牛疫病,應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進行疫病的預防接種。 4.2 允許使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規范》、《獸藥質量標準》和《進口獸藥質量標準》規定的消毒防腐劑對飼養環境、廄舍和器具進行消毒,同時應符合NY/T5128的規定。 4.3 允許使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規范》規定的用于肉牛疾病預防和治療的中藥材和中藥成方制劑。 4.4 允許使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規范》、《獸藥質量標準》和《進口獸藥質量標準》規定的鈣、磷、硒、鉀等補充藥,酸堿平衡藥,體液補充藥,電解質補充藥,營養藥,血容量補充藥,抗貧血藥,維生素類藥,吸附藥,瀉藥,潤滑劑,酸化劑,局部止血藥,收斂藥和助消化藥。 4.5 允許使用國家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微生態制劑。 4.6 允許使用附錄A中的抗寄生蟲藥、抗菌藥和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a) 嚴格遵守規定的用法與用量; b) 休藥期應嚴格遵守附錄A(略)中規定的時間。 4.7 慎用作用于神經系統、循環系統、呼吸系統、泌尿系統的獸藥及其他獸藥。 4.8 建立并保存肉牛的免疫程序記錄;建立并保存患病與用藥記錄,治療用藥記錄包括患病肉牛的畜號或其他標志、發病時間及癥狀、治療用藥物名稱(商品名及有效成分)、給藥途徑及劑量、治療時間和療程等;預防或促生長混飼給藥記錄包括所用藥物名稱(商品名稱及有效成分)、劑量和療程等。 4.9 禁止使用未經國家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獸藥或已經淘汰的獸藥。 4.10 禁止使用附錄B(略)中的獸藥及其他化合物。 | ||||||||||||||||||||||||||||||||||||||||||||||||||||||||||||||||||||||||||||||||||||||||||||||||||||||||||||||||||||||||||||||||||||||||||||||||||||||||||||||||||||||||||||||||||||||||||||||||||
附錄 A ( 規范性附錄 ) 肉牛飼養允許使用的抗寄生蟲藥、抗菌藥和飼料藥物添加劑及使用規定 表 A . 1 肉牛飼養允許使用的抗寄生蟲藥 、 抗菌藥和飼料藥物添加劑及使用規定
附 錄 B ( 規范性附錄 ) 肉牛飼養禁止使用的獸藥及其他化合物 表 B1 肉牛飼養禁止使用的獸藥及其他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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