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人
標題:
政府強拆養豬場被判賠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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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段旭升
時間:
2010-10-2 17:59
標題:
政府強拆養豬場被判賠500萬
政府強拆養豬場被判賠500萬
作者:
來源:現代快報
2010-09-27 09:03:22
提要:江蘇省高院昨天向媒體發布了20年來的十大經典案例,現在看來,這些案例都深刻地印著時代烙印,雖然都發生于過去10年,這些案件卻都與法治的每一步艱難進程密切相關:到了21世紀仍在延用的《投機倒把條例》、限制了當事人人身自由的強拆事件、開在小區里有X光機的醫院,這些事情有些永遠成為了過去時,有些則仍出現在新聞中。
江蘇省高院昨天向媒體發布了20年來的十大經典案例,現在看來,這些案例都深刻地印著時代烙印,雖然都發生于過去10年,這些案件卻都與法治的每一步艱難進程密切相關:到了21世紀仍在延用的《投機倒把條例》、限制了當事人人身自由的強拆事件、開在小區里有X光機的醫院,這些事情有些永遠成為了過去時,有些則仍出現在新聞中。這些事件的責任方都是行政機關,而法院能作出讓他們敗訴的判決,不僅需要法官們運用法律的智慧,更需要他們有著非凡的勇氣。
案例分析
違法強拆養豬場 后果很嚴重
2006年9月13日,南通市某區“五城同創”指揮部向該市一家生豬養殖廠送達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的通知。
見養豬廠沒理會,22日,指揮部組織人員實施了強拆。問題是,強拆時養豬廠的工作人員被非法限制了人身自由,指揮部也沒有組織現場公證,未與養豬廠辦理物品交接手續。強拆后,面對一片廢墟,業主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認定所在區的區政府強拆行為違法,并索賠2720萬元。
南通市中院一審認為,“五城同創”指揮部強制拆除生豬養殖廠的行為違法,區政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南通中院根據生豬養殖場提供的證據,結合其生產規模、生產水平以及設施設備的折舊年限,認定生豬損失為人民幣455萬余元,屋內其他財產損失為人民幣71萬余元,兩項合計人民幣500萬余元。因為區政府的強拆行為違法,這500萬余元全部由區政府賠償。而這個判決也創下一個“最”: 這是江蘇實施《行政訴訟法》以來,確認賠償數額最高的一起行政訴訟附帶賠償案件。
區政府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訴。省高院二審認為,按法律規定,養豬廠應當舉證證明其損失,而區政府有權提供不賠或少賠的證據。養豬廠提供了包括證人、配種記錄、生產報表等一系列證據,而區政府對這些證據的真實和合法性均提出異議,但卻拿不出充分的證據反駁。省高院據此作出判決: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此案就是一起典型的由違法強拆引發的行政訴訟附帶賠償案件。案件事實本身并不復雜,”此案宣判后,對南通當地的強拆行為進一步規范起到了極大的示范作用,發生于南通的違法強拆事件銳減,促使行政主管部門進一步強化了隊伍管理和行風建設。
作者:
段旭升
時間:
2010-10-2 18:00
律師:強拆養豬場違背法理
近年來,廣東省有些縣、市政府以養豬場污染環境、違法搭建、未獲得環評等為由,對農民養豬場“大開拆戒”,卻不給補償金、賠償金,權益意識覺醒的農民群起抗爭,群眾性上訪維權案件層出不窮,一些暴力抗拆事件也時有發生,如8月15日《南方農村報》第6版報道,惠州小金口豬農老石兩次拆遷豬場,遭遇**兩重天的境遇。
筆者通過以下三點來評析強拆農民養豬場背后的法理關系。
第一、強拆養豬場不合法。有些地方政府往往要求環保部門出面,以未獲環評、污染環境為由,要求豬場停業、關閉,然后再以一紙通知的形式,要求農民短時間內拆遷;否則,組織城管、公安等多部門聯合強制拆除。這種粗暴的執法行為,至少違反我國《物權法》、《行政處罰法》、《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首先,責令停產、停業應由作出限期治理的人民政府決定,環保部門超越了職權;其次,有些地方政府的一紙拆除通知,不是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公民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公民沒有遵照履行的義務。《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應當載明六項相關事項。顯然,拆除通知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剝奪了公民對有效行政處罰提出聽證、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法定權利,構成對公民權利的侵害;再次,有些地方政府以違反《城鄉規劃法》、《建設項目環保管理條例》為由,要求強拆農民養豬場,也是不合法的。《城鄉規劃法》在2008年1月1日才生效,而大部分農民養豬場是在此之前已建立,依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不能引用《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對養豬場作出處罰。而《建設項目環保管理條例》并沒有把養豬場列入建設項目的范疇,地方行政機關無權擴大解釋國務院制訂的行政法規,把養豬場等同于建設項目進行執法及管理。
第二、強拆養豬場不具合理性。多數養豬場建立前或建設中,都依法簽訂了用地合同,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當地村民及基層組織支持,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及農業保險組織的業務指導,甚至有些地方政府還將養豬場作為招商引資的項目引進,此時政府沒有提醒,或要求養豬場必須辦理環保審批手續,有些養豬場還獲得工商營業執照。當豬肉價格急升時,國務院、農業部、國土資源部陸續發出緊急通知,要求各地必須支持、鼓勵養豬,并不得以新農村建設和整治環境為由禁止或限制規?;笄蒺B殖,還有政策上給每頭能繁母豬補貼100元。
養豬不但合法,而且是政府大力扶持的產業,放心養豬、擴大豬場在情理之中。而如今豬肉價格平穩之后,又突然被宣布為污染環境、沒有經過規劃報建的非法養豬場,這是典型的鳥盡弓藏、免死狗烹的“游戲”,政策朝令夕改、反復無常,十分不合理。
第三、避免沖突化解矛盾并非無計可施。一方面是政府要求整治環境,禁止或限制養豬;另一方面是部分農民希望通過養豬尋找生存發展的機會,二者看似矛盾對立,其實并不盡然。只要施政真正以民為本,在經濟發展及環境整改中兼顧各方利益,完全能找到化解矛盾的惠民良策。
一是要聯合各部門在規劃地方發展的過程中,在合適的地段劃出農牧養區,并公布養殖場的環保標準,將規劃圖發放到各鄉鎮、村,讓大部分村民都知道,哪些地方可以養豬,哪些地方禁養;二是對禁養區的養豬剛有建立的苗頭,馬上制止。不要等農民已傾全家財力建好后,才根據自身施政的利益需要,宣布為非法;三是必須對客觀存在的養豬場確因環保問題需要搬遷的,依法作出公平合理的補償。
作者:
段旭升
時間:
2010-10-2 18:01
法律專家:養豬場不能隨便拆
為了應付衛星土地檢查,南粵大地掀起了一股強拆“違章建筑”潮,鉤機在佛山、惠州、中山等地頻繁地舞動著大爪,并有愈演愈烈之勢。在這股熱潮中,養殖業成為“重災區”。
在保護18億畝耕地紅線的名義下,國務院去年8月2日發布的鼓勵發展養豬業的政策受到強烈沖擊,一個個養豬場被強行拆除。對此,法律專家表示,養殖業屬于大農業,拆除建于耕地上的養豬場,本身其合理性就值得質疑,而且強制拆除是一種野蠻執法,完全不符合國際原則。
農業用地包括養殖
“建設在農田上的養豬場不能隨便拆,因為養殖業也屬于大農業的范疇。”針對廣東大批養豬場正在面臨被拆除的風險,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教授陳小君表示不解。陳小君認為養豬場不同于其他建筑,它可以看作是農地建設,這應該是被允許的。
“耕地可以用來發展養殖業,但必須有一定限制?!标愋【龔娬{,政府應該允許在耕地上從事養殖業,但必須控制在一定范圍內,否則如果所有耕地都被用來發展養殖業,就會影響純農業的收入。因此,需要對村集體進行約束,即將耕地轉為從事養殖業的面積控制在一定比例內,要有一個節度。
對此,北京華一律師事務所廣州分所陳建全律師持同樣觀點。他表示,在耕地上圈養豬,可以看作是農業產業化的一種形式,以保護耕地為由進行拆除,其合理性值得推敲。如果不是在城市規劃范圍內,將部分耕地用來從事養殖業,這是完全允許的。
執法應向國際看齊
作者:
丹霞山
時間:
2010-10-2 18:39
執法者先守法
作者:
dxpgxjb
時間:
2010-10-2 20:27
一般人別想,做做夢可以,你本事大可代替豬場受害者打官司,就不用養豬了,油水還大。。
作者:
朱習春
時間:
2010-10-2 21:41
這樣判決是值得肯定
作者:
ppl2852042
時間:
2010-10-2 21:51
建設在農田上的養豬場不能隨便拆??!
歡迎光臨 畜牧人 (http://www.www12347.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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