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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畜牧人

    標題: 味之素訴大成生化專利侵權案——大成完勝告終 [打印本頁]

    作者: 曹錦萍    時間: 2010-7-23 16:07
    標題: 味之素訴大成生化專利侵權案——大成完勝告終
      味之素訴大成生化專利侵權案——大成完勝告終
      近日,美國Delaware地區法院JudgeJosephJ.Farnan,Jr.裁定終止日本味之素公司及其在美國的全資子公司(以下合稱“味之素公司”)訴中國企業大成生化及其關聯公司(以下合稱“大成公司”)的專利侵權案的審理,本案以大成公司勝訴而告終。這是味之素與大成在美國市場上專利大戰的最后結局。
      早在2006年,味之素就在美國市場上搶先發難,接連提起了美國337調查,并在Delaware聯邦地區法院提起了專利訴訟,掀起了其與大成在美國市場的專利大戰。大成公司經過漫長的初裁、終裁及上訴程序后,終于在今年早些時候迎來了實質性勝訴的結果。而今,美國337調查的關聯訴訟又勝利結案。
      該案的獨特意義在于,本案不僅是近年來中國企業在美國知識產權大戰中取得勝利的樣本,也是中國律師代理中國企業在美國知識產權大戰取得初裁、終裁、上訴和關聯訴訟全部實質性勝訴的第一案。

      打破壟斷遭起訴

      曾經的中國賴氨酸市場并無中國企業的份額,直至大成公司涉足賴氨酸產品的生產開發成功,才打破了美國和日本公司的長期壟斷。不僅如此,90%以上的賴氨酸市場供應本依靠進口的中國,在實現賴氨酸產品價格下降40%的同時,終于也有自己的賴氨酸產品能夠出口到國外去。大成公司2007年對美出口賴氨酸產品約900萬美元,占其全年營業額的1%,可謂是前景可觀。
      然而,2006年4月25日,大成公司被日本味之素公司起訴至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訴稱大成公司違反了美國《1930年關稅法》的第337條,侵犯了味之素公司有關專利權,請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裁決在涉案專利有效期內禁止大成公司的產品進入美國市場銷售。
      2006年5月24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正式啟動調查。同時,味之素在Delaware聯邦地區法院提起了關聯訴訟。

      中國律師的突破

      作為中國最大的賴氨酸生產廠商、亞太地區最大的玉米提煉商,大成公司面對廣令中國企業頭疼的美國337調查案,選擇了積極應訴。因為若不應訴或者敗訴,大成公司將在約十年內失去美國市場;同時,作為中國賴氨酸行業的龍頭企業,此案的成敗更是直接關系到相應行業的對美出口。
      大成公司自接到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應訴通知后,即于2006年5月委托律師代理此案,作為國內涉足美國337調查案最早的律師之一,冉瑞雪律師牽頭成立了專業律師應訴團隊,并幫助大成公司從多家美國律師事務所中挑選了精于337調查業務的優秀律師,共同組成了應訴賴氨酸調查案的中美聯合律師團隊。
      除由“精兵強將”搭建律師隊伍之外,律師服務在本案中更是有了實質性進展。中國律師在參與代理美國337調查案的應訴工作時,往往從事的為一些輔助性工作,甚至沒有作為代理人正式出現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法律文書上,接觸案件包含有商業秘密的實質性內容(很多案件連起訴書都包含大量商業秘密內容)更是不可想象。律師團隊經反復研究美國有關法律規定,決定由同時持有中美兩國律師執照的冉瑞雪律師簽署商業秘密保護令,以保證其能接觸全案商業秘密,包括對方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材料。經過不斷爭取,2007年7月7日,美國行政法官終于作出裁決,認定在中國律師事務所執業的擁有美國律師執照(紐約州)的中國律師冉瑞雪,有權簽署商業秘密保護令,可以實質參與美國337調查案辦理。
      行政法官對于冉瑞雪律師簽署商業秘密保護令的裁決,是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歷史上首次裁決持有美國律師執照,同時在外國律師事務所執業的外國律師也有權簽署商業秘密保護令。

      從初裁到上訴一路凱歌

      2008年7月31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行政法官布萊克(CharlesE.Bullock)簽發了該案的初裁裁決。裁決認定原告味之素公司兩個專利的涉案權利要求因沒有披露兩個涉案專利的最佳實施模式而無效,且味之素公司在兩個涉案專利的申請過程中存在不當行為,導致涉案兩個專利無法執行。因此,大成公司并沒有違反美國《1930年關稅法》的第337條。
      2008年9月29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終裁裁決我國大成公司沒有違反美國《1930年關稅法》的第337條,可以繼續出口其賴氨酸產品到美國。
      味之素公司又上訴到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要求改判。2010年3月8日,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裁決維持原判,駁回上訴。而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的判決通常具有終審判決的意義。自此,美國337調查案以大成公司全勝而告終。
      2010年6月11日,美國337調查案的關聯訴訟,即Delaware地區法院,也順利結案,標志著大成公司在美國市場上與味之素專利大戰的最后勝利。

      來之不易的勝訴背后

      贏得最后的勝利對于大成公司而言實屬不易。因為其所面對的是做了充分準備工作的國際市場上的百年老公司,味之素公司除了收集到大量所謂“侵權”證據外,還在全球許多國家啟動了專利訴訟。那么,大成公司何以能在強大的對手面前一路凱歌?

      談及此案勝訴的經驗,代理律師冉瑞雪提到如下三點:

      一是制定切實可行且靈活的訴訟策略。訴訟前期,在專利不侵權的抗辯同時,大成公司研發了兩種繞道設計,避免在最壞的情況下失去美國市場。至訴訟后期,對味之素公司在專利申請以及調查啟動前與大成公司協商股權交易等方面不當行為的初步證據有所掌握后,則“易守為攻”,采取了積極進攻的訴訟策略,利用美國337調查的程序,如調取證人證言和強迫取證等,獲得了大量對味之素公司不利的證據,包括但不限于涉案專利無效或不可實施的證據。
      二是組建搭配合理的律師團隊。該案的律師多達三十多人,其中核心律師有四位:在美國337調查領域有三十多年經驗的老律師,負責案件策略和美國337調查程序;負責涉及到專利方面的出庭和證人盤詢等的專利訴訟律師;專長于生物化學專利申請的律師,負責如繞道設計和專利無效有關材料的檢索等;同時有美國律師執照且熟悉美國337調查業務的中國律師,負責本案證據工作、律師團隊和大成公司的溝通聯系,同時肩負幫助大成管理訴訟之責。四位核心律師各司其職及緊密配合正是該案勝訴的重要保障。
      三是公司管理層與律師團隊的相互信任及密切配合。“如果律師團隊缺乏公司管理層的大力支持以及配合,律師的經驗和智慧也無法實現其價值。”冉瑞雪告訴記者,無論是繞道設計,還是調查過程中所須使用的由專業公司完成的電子郵件的取證、證人證言調取的錄像以及開庭時音像剪輯等,都需要公司不菲的人力、物力的投入。大成公司密切配合律師所做的這些努力,使得訴訟得以順利進行。

    摘自:互聯網
    作者: weibing    時間: 2010-7-23 16:28
    牛逼,呵呵,來自不易啊
    作者: zds    時間: 2010-7-23 20:11
    支持下啊!期待更大的突破!
    作者: sdpyljj    時間: 2010-7-24 11:54
    讓我們熱烈祝賀吧。
    作者: 龍城飛將    時間: 2010-7-25 13:09
    祝賀,祝賀啊,尤其是在專利技術這方面
    作者: linxu    時間: 2010-7-28 18:02
    支持國產!期待更大的驚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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