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
申報材料要求
一、許可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企業。
(一)飼料添加劑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所稱飼料添加劑,是指在飼料加工、制作、使用過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質,包括營養性飼料添加劑和一般飼料添加劑。根據生產工藝不同,飼料添加劑分為飼料添加劑(Ⅰ類)和飼料添加劑(Ⅱ類)兩種類型。
飼料添加劑(Ⅰ類)包括以下類別:
1.利用微生物發酵、化學和物理方法直接生產的飼料添加劑產品。
2.在原料生產工藝中同時得到維生素A和維生素D3兩種成分混合物,并符合飼料添加劑維生素A /D3微粒國家標準的產品。
3.在單一微生物發酵工藝中同時產生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酶,經加工生產的穩定的復合酶制劑。
4.在單一培養工藝中可共同生長的兩種或兩種以上微生物菌種,經加工生產的穩定的復合微生物制劑。
飼料添加劑(Ⅱ類)包括以下類別:
1.通過改變飼料添加劑(Ⅰ類)產品濃度而生成的飼料添加劑產品。
2.將飼料級氨基酸、酶制劑、微生物添加劑、抗氧化劑、防腐劑、電解質平衡劑、著色劑、調味劑或香料等同一類多品種飼料添加劑混合配制的飼料添加劑產品。
3.通過對飼料添加劑(Ⅰ類)產品進行精制、脫水、包被等工藝處理而生成的添加劑產品。
(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
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是指由兩種或兩種以上飼料添加劑加載體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勻混合物,在配合飼料中添加量不超過10%。
二、申報材料的格式要求
(一)申報材料具體內容見《飼料添加劑(I類)生產許可證申報材料一覽表》(表1)、《飼料添加劑(Ⅱ類)生產許可證申報材料一覽表》(表2)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申報材料一覽表》(表3)。
(二)申報材料應使用A4規格紙、小四號宋體打印。
(三)申報材料中不應夾帶與申證無關的信息。
(四)申報材料應按申報表順序裝訂成冊并標注頁碼,表格不足時可加附頁。申報材料一式兩份,省級管理部門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三、申報材料的內容要求
(一)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企業申報表(見表4,以下簡稱《申報表》)
按表格的要求填寫具體內容。
(二)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1.封面
編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在受理申報材料時編制。
生產許可證編號:新辦企業不填寫,已獲證企業填寫原生產許可證編號。
企業名稱:應與工商部門登記名稱一致,以公章為準。新建企業尚無公章的應提供工商部門出具的有效期內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證明。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企業注冊地址:指企業營業執照注冊的地址或擬注冊地址。
聯系電話和傳真:電話號碼前應寫明地區號。
企業生產地址:指生產設備所在地。
2.企業情況介紹
本表中除企業簡介欄外,各欄僅填寫與申證產品相關的內容,對于兼產其他產品的企業,可在企業簡介中介紹。
企業名稱:應與封面一致;企業名稱變更后相關證件中的名稱來不及改變時,應在填寫此項時另附頁予以說明。
總人數:企業在冊實際參加工作的且與申報產品有關的人員數量。
主要機構設置:指管理機構和技術部門,應設質量檢驗部門。
技術人員:是指取得中專以上學歷的人員,獲得技術職稱的人員,特有工種持證上崗人員。
注冊資金:是指工商局登記注冊資金。
申證產品基本情況:按該表下面的注解填寫。年產量按申報前一年的產品產量填寫,新建企業填寫生產能力。
企業簡介:應包括企業概況、生產能力、技術水平、工藝設備、質量保證體系等情況。在企業概況中應說明建廠時間或變遷來源,隸屬關系或所有權性質,兼產的企業應簡要說明其他產品的名稱和生產規模等。
3.生產設備清單
根據企業采用的生產工藝填寫必要的生產設備,設備清單應與工藝流程圖相一致。設備名稱(或設備全稱)、型號規格、生產廠家、出廠日期和投產日期等按照設備的說明書或設備上的標牌填寫。技術性能指標應填寫表明設備主要特征的指標。
混合加工類產品的生產企業應具備的主要設備及應說明的技術性能指標如下。
①混合設備:混合機規格應與生產工藝相匹配,應填寫主要技術參數,其中混合均勻度變異系數≤5%。
②計量設備:應填寫稱量范圍、精度和分度值。
③包裝設備:應填寫主要技術參數。
④除塵設備:應填寫主要技術參數,并與廠房空間相匹配。
如生產產品為特殊工藝,需用特殊設備的,應詳細說明。
4.產品目錄及產品配方
①產品名稱:應與表1中的申證產品品種相符,并符合《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和《飼料標簽》標準中對產品名稱的規定。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應使用通用名稱。
②執行標準編號:由標準代號、順序號和年代號組成。
③產品配方:應說明原料組成的通用名稱及其含量,飼料添加劑(Ⅱ類)須標明載體。食品級酶制劑和工業級酶制劑不得直接轉作飼料級酶制劑使用。使用基因工程菌生產飼料添加劑產品應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5.檢驗儀器設備清單
應具備滿足原料和產品質量控制所需要的關鍵儀器設備。企業檢測設備不能滿足檢測項目需要的,也可委托檢驗,但應出具有效的委托檢驗協議書復印件。
6.企業主要管理技術人員和獲證特有工種人員名單
應填寫與本企業有勞動合同關系的在崗管理、檢驗和生產人員。企業聘請的顧問或不從事日常生產的專家不必填寫。檢化驗員應至少2人持證上崗。對于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化工、輕工等部門發放的相關的職業技能證書均為有效證明。
7.管理制度目錄
企業應建立崗位責任制度、生產管理制度、檢驗化驗制度、質量管理制度、安全衛生制度、產品留樣觀察制度和計量管理制度。企業應在上述制度中對投料量、庫存記錄和審核,檢驗記錄的保存時間,產品留樣時間,質量事故報告、分析、鑒定處理等作出明確規定。檢驗記錄應保存至產品售出后兩年以上。產品留樣應保存至超過產品保質期兩個月以上。新企業應提供各類記錄樣張,并建立相關制度。
(三)企業名稱預先核準證明
尚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應提供此證明,由工商管理部門出具。
(四)生產工藝流程圖
要求按照相關行業圖形符號標準繪制。
(五)廠區平面布局圖
應是按比例繪制的平面圖。兼產其他產品的企業應設分廠或車間,有獨立的場地和設施。飼料級微生物添加劑生產企業廠房應按生產工藝流程及所要求的潔凈級別設立潔凈室(區)。
(六)企業標準
應提供經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認可的企業標準。飼料級微生物添加劑產品標準中應寫明菌種形態特征、有效活菌數、雜菌數、菌種的培養條件(如培養基成分、培養溫度)等。
(七)企業標準草案
企業擬提請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審核的標準。
(八)環保證明
由企業生產所在地環保部門出具,新建企業也可提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
(九)菌種來源證明
生產飼料級微生物添加劑產品(I類)和飼料級酶制劑(I類)產品的,應提供菌種來源證明,包括確定的菌種屬名、種名及其對應的拉丁文,同時提供對應的菌株編號。菌種來自國家和省、部級菌種保藏機構的,應提供菌種購買證明;菌種來自其他單位、自行分離或收集的,應說明其來源、分離和培養方法,并提供權威機構出具的菌種鑒定報告和穩定性試驗報告。生產飼料級微生物添加劑產品(Ⅱ類)和飼料級酶制劑(Ⅱ類)產品的,應提供微生物添加劑、酶制劑來源證明。
(十)授權證明
由獲得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產品證書的單位出具的正本,應有單位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和加蓋公司印章。
(十一)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
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出具。
(十二)生產安全證明
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出具。
(十三)委托檢驗協議書
由企業提供有效的委托檢驗協議書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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