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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畜牧人

    標題: 獸藥殘留的危害及無公害養殖用藥的基本要求(轉貼) [打印本頁]

    作者: sjhy620926    時間: 2010-1-5 12:56
    標題: 獸藥殘留的危害及無公害養殖用藥的基本要求(轉貼)

    隨著養殖業的迅速發展和獸藥的使用范圍及用量的不斷增加,從而提高了動物產品的產量。但由于不遵守休藥期規定、超量使用或非法使用違禁藥品,常導致動物源性食品獸藥殘留。獸藥殘留不僅影響人類的健康,引起細菌耐藥性的增加,給生態環境帶來不利影響,而且影響養殖業的發展,并成為制約我國動物源性食品出口的瓶頸。因此,在無公害養殖中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合理使用獸藥,減少和控制藥物的殘留。

    一、獸藥殘留的原因

    獸藥殘留(veterinary drug- residue)是指動物產品的任何可食部分所含獸藥的母體、代謝產物以及與獸藥有關的雜質殘留,簡稱“藥殘”。不遵守休藥期(休藥期是指食品動物從停止給藥到許可屠宰或它們的產品許可上市的間隔時間)的規定、非法使用違禁藥物、不合理用藥等是造成獸藥殘留的主要原因。此外,養殖者購用品質不良、來歷不明及不合法動物用藥品或藥物添加劑,畜禽經投藥或注射治療后未做明顯記號或隔離處理即行一起出售,飼料廠或自配飼料戶未按飼料添加劑使用準則的規定合理使用飼料藥物添加物,飼料被污染,環境污染,以及有關部門對獸藥殘留的監督管理不嚴、檢測標準不健全等諸多原因也可引起獸藥殘留。

    二、獸藥殘留的危害

    獸藥殘留不僅對消費者健康造成直接危害,而且對養殖業、食品加工業和食品貿易也造成很大威脅,并對環境有潛在性危害,最終影響人類的生存安全。

    (一)危害人體健康

    1.毒性作用:長期攝入含有獸藥殘留的動物源性食品后,藥物不斷在人體內蓄積,當濃度達到一定量后,就會對機體產生毒害作用。如磺胺類藥物可引起腎損害,特別是乙酰化磺胺在酸性尿中溶解度降低,析出結晶后即可損害腎臟。“瘦肉精”屬于β-興奮劑,對心臟有興奮作用,能損害人的胃、肝、氣管等組織,引起心血管系統和神經系統疾病,國內外報道過多起由瘦肉精引起的中毒事件。

    有些藥物甚至有致畸、致癌、致突變作用。苯并咪唑類藥物可持久地殘留于肝內,對人體最大的潛在危害是致畸作用和致突變作用。砷制劑、喹啉類、硝基呋喃類、硝基咪唑類藥物都已證明有“三致”作用,喹諾酮類藥物個別品種已在真核細胞內顯示出致突變作用。連續給嚙齒動物使用磺胺二甲嘧啶等磺胺類藥物,可誘發其甲狀腺增生,并有致腫瘤傾向。鏈霉素具有潛在的致畸作用,可引發動物體細胞發生突變,克球酚、雌激素也有致癌作用。

    2.過敏反應:經常食用一些含低劑量抗菌藥物殘留的食品能使易感的個體出現過敏反應,這些藥物包括青霉素、四環素、某些氨基糖苷類抗生素、磺胺類藥物等。青霉素類藥物引起的變態反應,輕者表現為接觸性皮炎和皮膚反應,嚴重者發生致死的過敏性休克。四環素藥物可引起蕁麻疹。磺胺藥類的過敏反應表現有皮炎、白細胞減少、溶血性貧血和藥熱。呋喃類可引起以周圍神經炎、藥熱、嗜酸性白細胞增多為特征的過敏反應。

    3.激素樣作用:人們長期食用含低劑量激素的動物源性食品,激素會蓄積在人體內,干擾機體的激素分泌機能,特別是類固醇類殘留,可造成兒童性別畸形、性早熟和肥胖等癥狀,有些有致癌和增加心血管疾病的危險性。

    4.細菌耐藥性增強:動物經常反復接觸某一種抗菌藥物后,其體內敏感細菌將受到選擇性的抑制,從而使耐藥菌株大量增殖,使疾病治療變得困難。在國內,磺胺類、四環類、青霉素、氯霉素、卡那霉素、慶大霉素等藥物,在畜禽體內產生抗藥性,臨床效果越來越差,使用劑量也大幅度增加。

    細菌的耐藥基因可以在人群、動物群和生態系統中的細菌間互相傳遞,由此可導致更多的致病菌產生耐藥性,從而引起人類和動物感染疾病治療的失敗。經常食用含藥物殘留的動物源性食品,一方面具有耐藥性的能引起人獸共患病的病原菌可能大量增加,另一方面帶有藥物抗性的耐藥因子可傳遞給人類病原菌,當人體發生疾病時,則會給臨床治療帶來很大的困難。據美國《新聞周刊》報道,僅1992年全美就有13 300名患者死于抗生素耐藥性細菌感染。

    5.菌群失調:過多應用藥物會使菌群平衡發生紊亂,造成一些非致病菌的死亡,使菌群的平衡失調,從而導致長期的腹瀉或引起機體維生素的缺乏。菌群失調還容易引起病原菌的交替感染,使得具有選擇性作用的抗生素及其他化學藥物失去療效。

    (二)污染環境 給動物用藥后,獸藥以原形或代謝物通過糞、尿等進入環境,由于仍具生物活性,則會對土壤微生物、水生生物及昆蟲等造成影響。據國外報道,甲硝唑、喹乙醇、土霉素、泰妙霉素、泰樂菌素等畜禽常用抗菌藥,對水環境有潛在的不良作用,其中喹乙醇對甲殼細水蚤的急性毒性最強。阿維菌素類藥物對低等水生動物、土壤中的線蟲和環境中的昆蟲均有較高的毒性作用。抗球蟲藥常山酮對魚、蝦等有很強的毒性。激素隨排泄物進入環境成為環境激素污染物,如污水中的雌二醇能誘導雄魚發生雌性化。

    環境中殘留的藥物,可造成大量耐藥菌株的產生,使動物失去對某些疾病的抵抗力,或污染動物飼料進而進入動物體內,造成殘留和產生毒害作用。進入環境中的獸藥被動植物富集,然后進入食物鏈,同樣危害人類健康。有機磷和有機氯殺蟲劑驅殺寄生蟲時,動物的排泄物中的有機磷對生態環境的危害性很高,而有機氯在環境中能長期存在,易被動、植物富集并具有“三致”作用。已烯雌酚、氯羥吡啶在環境中降解很慢,能在食物鏈中高度富集,影響人類的健康。

    有機砷制劑作為添加劑大量使用,隨排泄物進入環境后,對土壤固氮細菌、解磷細菌、纖維素分解等均產生抑制作用。據預測,一個萬頭豬的豬場按美國FDA允許使用的砷制劑的劑量推算,若連續使用含砷的加藥飼料,5~8年之后將可能向豬場周邊排放近1T砷,這將使附近土地生產出的農產品砷含量嚴重超標。

    (三)影響養殖業發展 濫用藥物對養殖業本身也有很多負面影響,并最終影響食品安全。長期使用抗生素造成畜禽機體免疫力下降,影響疫苗的接種效果。長期使用抗生素還容易引起動物內源性感染和二重感染。在我國中、東部經濟發達、抗生素應用頻繁的地區,志賀氏菌幾乎100%具有抗藥性,對四環素類抗生素尤為明顯。大腸桿菌、葡萄球菌、沙門氏菌等病原菌引起的過去并不嚴重或較少發生的細菌病,現已上升為家禽的主要傳染病,這與長期濫用抗生素有直接關系。耐藥菌株的日益增加,使有效控制細菌病的流行顯得越來越困難,不得不用更大劑量,反過來對食品安全造成了新的威脅。

    (四) 影響食品貿易和經濟的發展 獸藥殘留目前嚴重影響動物源性食品出口貿易。20世紀90年代初,我國畜禽產品開始進入國際市場,但由于藥物殘留常被有關國家相繼退貨或銷毀。出口日本的雞肉,由于克球酚殘留超標相繼被退貨,導致出口受阻。歐盟以中國飼料中用藥過濫,畜禽產品中殘留超標等原因,于1996年8月停止進口我國畜禽產品。隨后,我國畜禽產品在韓國、南非等國出口也受到遏制。1997-1998年歐盟曾4次派員來我國考察雞肉產品,對我國疫病防治、獸醫管理體制、產品藥殘及檢測手段等方面提出了異議,并決定繼續對我國畜禽產品采取貿易禁運,造成了政治和經濟的巨大損失。當瘋牛病、癢病、口蹄疫等在歐洲肆虐,世界牛肉和牛制品的銷售遭受重創時,巨大的市場真空并未被我國的牛肉填補,主要是因為獸藥殘留問題。由此可見獸藥殘毒已嚴重地影響了我國畜禽產品出口,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

    三、無公害養殖用藥基本要求

    為了防止獸藥殘留,確保食品的安全質量,在無公害養殖中必須遵循農業部頒布的與畜禽、水產和蜜蜂養殖用藥有關的獸藥使用準則,合理選擇獸藥種類、劑型,嚴格遵守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對象、休藥期。

    動物疾病以預防為主,嚴格按《動物防疫法》和無公害飼養獸醫防疫準則的規定進行預防,建立嚴格的生物安全體系,防止動物發病和死亡,及時淘汰有病畜禽,最大限度地減少化學藥品和抗生素的使用。必須使用獸藥時應有獸醫處方并應在獸醫指導下進行,經確診疾病和致病菌的種類后,再對癥下藥,避免濫用藥物。進行預防、治療和診斷疾病所用的獸藥必須符合《獸藥典》、《獸藥規范》、《獸藥質量標準》、《獸用生物制品質量標準》、《進口獸藥質量標準》和《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規范》等的相關規定。所有獸藥必須來自具有《獸藥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的生產企業,來自具有《獸藥經營許可證》和《進口獸藥許可證》的供應商。所用獸藥的標簽應符合《獸藥管理條例》的規定。此外,使用獸藥時還應遵循以下要求。

    (一)畜禽養殖用藥

    1.優先使用疫苗預防畜禽疾病,所用疫苗應符合《獸用生物制品質量標準》的規定,同時應符合無公害養殖標準規定的畜禽獸醫防疫準則,并應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進行疫病的預防接種。

    2.允許使用符合《獸藥典》、《獸藥規范》、《獸藥質量標準》和《進口獸藥質量標準》規定的鈣、磷、硒、鉀等補充藥,酸堿平衡藥,體液補充藥,電解質補充藥,營養藥,血容量補充藥,抗貧血藥,維生素類藥,吸附藥,瀉藥,潤滑劑,酸化劑,局部止血藥,收斂藥和助消化藥。

    3.允許使用無公害食品畜禽飼養獸藥使用準則附錄中的抗寄生蟲藥、抗菌藥和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中應注意以下兩點:(1)嚴格遵守使用準則中規定的用法與用量;(2)休藥期應嚴格遵守附錄中規定的時間。

    4.允許使用《獸藥典》和《獸藥規范》規定的用于生豬、肉牛、肉羊、肉兔、肉雞、蛋雞、奶牛等畜禽疾病預防和治療的中藥材和中藥成方制劑。

    5.允許使用國家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微生態制劑。

    6.允許使用符合《獸藥典》、《獸藥規范》、《獸藥質量標準》和《進口獸藥質量標準》規定的消毒防腐劑對飼養環境、廄舍和器具進行消毒,同時應符合畜禽無公害養殖飼養管理準則的規定。

    7.慎用作用于神經系統、循環系統、呼吸系統、泌尿系統的獸藥及其他獸藥,如擬腎上腺素藥、平喘藥、抗(擬)膽堿藥、腎上腺皮質激素類藥。

    8.禁止使用未經國家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或已經淘汰的獸藥和《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藥及其他化合物清單》中的藥物及其他化合物。

    (二)水產養殖用藥

    1.水生動物養殖過程中對病害的防治,堅持“全面預防,積極治療”的方針,強調“以防為主、防重于治,防、治結合”的原則。

    2.漁藥的使用應嚴格遵循國務院、農業部有關規定,嚴禁使用未經取得生產許可證、批準文號、生產執行標準的漁藥。

    3.推廣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漁藥,建議使用生物漁藥、生物制品。

    4.病害發生時應對癥用藥,防止濫用漁藥與盲目增大用藥量或增加用藥次數、延長用藥時間。常用漁藥及使用方法參見《無公害食品漁用藥物使用準則》。

    5.食用魚上市前,應有休藥期。休藥期的長短應確保上市水產品的藥物殘留量必須符合《無公害食品水產品中漁藥殘留限量》要求。

    6.水產飼料中藥物的添加應符合《無公害食品漁用藥物使用準則》要求,不得選用國家規定禁止使用的藥物或添加劑,也不得在飼料中長期添加抗菌藥物。

    7.嚴禁使用高毒、高殘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變)的漁藥。

    (三) 蜜蜂養殖用藥

    1.優先選用日光、烘烤、灼燒、洗滌和鏟除等機械的或物理的消毒方法,必要時使用消毒藥物對飼養環境、蜂箱、巢脾和器具等進行消毒,但應符合《無公害食品蜜蜂飼養管理準則》NY/T 5139的規定。

    2.允許使用《獸藥典》二部及《獸藥規范》二部收載的中藥材、中藥成方制劑,以防治蜜蜂的各種疾病。允許使用《無公害食品蜜蜂飼養獸藥使用準則》NY 5138附錄A中的藥物,并應注意以下兩點:(1)對蜜蜂疾病經診斷后,選擇合適的一種藥物,避免重復用藥;同時考慮交替用藥,盡可能降低耐藥性的產生;使用時要嚴格遵守規定的用法與用量。(2)休藥期應遵守附錄A中的規定。

    3.禁用藥物:禁止使用未經國家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獸藥或已經淘汰的獸藥,以及《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藥及其他化合物清單》中的藥物及化合物。

    (四) 檔案記錄 無公害養殖用藥必須有檔案記錄,主要有:(1)畜禽免疫程序,包括所用疫苗的品種、劑量和生產廠家;(2)治療用藥記錄,包括患病動物的編號(耳標)或其他標志、發病時間及癥狀、治療用藥物名稱(商品名及有效成分)、給藥途徑及劑量、治療經過、治療時間和療程等;(3)預防或促生長混飼給藥記錄,包括所用藥物名稱(商品名稱及有效成分、劑量和療程等)。


    作者: asw    時間: 2010-1-11 17:56
    不用禁用藥品,注意停藥期,從而減少藥物殘留。
    作者: rq165531343    時間: 2010-1-29 11:09
    最終倒霉的是人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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