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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畜牧人

    標題: 配合飼料企業衛生規范 [打印本頁]

    作者: qingfeng77121    時間: 2009-9-16 09:55
    標題: 配合飼料企業衛生規范
    本帖最后由 qingfeng77121 于 2009-9-16 15:14 編輯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配合飼料企業的衛生規范。
       本標準適用于從事配合飼料及濃縮飼料的生產、加工、貯存、運輸和營銷的單位或個人。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牌本的可能性。
    GB4122-83 包裝通用術語
    GB8946-88 塑料編織袋
    GB8947-88 復合塑料編識袋
    GB10647-89 飼料工業通用術語
    GB10648-93 飼料標簽
    GB13078-91 飼料衛生標準
    TJ36-79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GB10647和GB4122中的術語及其定義。
    4 飼料原料采購、運輸、貯存的衛生
    4.1 采購
    4.1.1 采購的飼料原料應符合GB13078中的有關規定。
    4.1.2 采購的飼料添加劑應符合飼料添加劑的有關質量標準,不應采購國家明令禁止不允許使用或不符合有關規定的飼料添加劑。
    4.1.3 采購的藥物應符合《中國獸藥典》、《獸藥規定》中的有關規定。
    4.2 運輸
    4.2.1 用于包裝、盛放原料的包裝袋和包裝容器,必須無毒、干燥、潔凈。
    4.2.2 運輸工具應干燥、潔凈,并有防雨、防污染措施。不得將原料與有毒、有害物品混裝、混運。
    4.3 貯存
    4.3.1 飼料原料及飼料添加劑應貯存在陰涼、通風、干燥、潔凈,并有防蟲、防鼠、防鳥設施的倉庫內。同一倉庫內的不同飼料原料應分別存放,并掛標識牌,避免混雜。
    4.3.2 飼料添加劑、藥物應單獨存放,并應掛明顯的標識牌。
    4.3.3 飼料原料存放在室外場地時,場地必須高于地面,干燥,并且必須有防雨設施和防止霉爛變質措施。
    4.3.4 各類飼料原料及飼料添加劑應嚴格按照國家標準的要求貯存,不應與農藥、化肥等非飼料和飼料產品貯存于同一場所。
    5 工廠設計與設施的衛生
    5.1 選址
       工廠必須設置在無有害氣體、煙霧、灰塵和其他污染源的地區。
    5.2 廠區和道路
       廠區應綠化。廠區主要道路及進入廠區的主干道應鋪設適于車輛通行的硬質路面(瀝青或混凝土路面)。路面平坦,無積水。廠區應有良好的排水系統。
    5.3 廠戶與設施
    5.3.1 廠房與設施的設計要便于衛生管理,便于清洗、整理。要按配合飼料、濃縮飼料生產工藝合理布局。
    5.3.2 廠房與設施應具備日常保養的措施。
    5.3.3 廠房內應有足夠的加工場地和充足的光照,以保證生產正常運轉。并應留有對設備進行日常維修、清理的進出口。
    5.3.4 廠房與設施應有防鼠、防鳥、防蟲害的有效措施。
    5.3.5 原料倉庫或存放地、生產車間、包裝車間、成品倉庫的地面應具有良好的防潮性能,應進行日常保潔。地面不應堆有垃圾、廢棄物、廢水及雜亂堆放的設備等物品。
    5.4 生產(加工)車間的要求
    5.4.1 生產加工車間內工人操作區的粉塵濃度應不大于10mg/m3,排放大氣的粉塵濃度不大于150mg/m3
    5.4.2 生產加工車間和作業場所的工作地點的噪音標準為85dB,每個工作日接觸噪音時間不同,允許噪音標準見表1。
    表 1
    每個工作日接觸噪音時間,h 8 4 2 1 允許噪音,dB 85 88 91 94 注:最高不得超過115dB
    5.4.3 車間內必須具有通風、照明設施。
    5.5 工廠的建筑布局要合理
         工廠的建筑物及其他生產設施、生活設施的選址、設計與建造應滿足飼料原料及成品有條理的接收和貯存,并在其加工過程中得以進行有控制的流通。
       生產區應與生活區隔開。應設有與生產人數相適應的廁所(浴室)。
       廢棄物臨時存放點應遠離生產區。
    5.6 廠內的消防設施應完整良好
       工廠的原料倉庫或存放地、生產車間、包裝車間、成品倉庫等都應具有完整的消防設備及設施、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其處于良好狀態。
    6 工廠的衛生管理
    6.1 措施
       工廠應根據本標準的要求,制定衛生管理規定。
    6.2 維修、保養
       廠房、設備、排水系統和其他機械設施,必須保持良好的狀態,發現問題時應及時檢修,正常情況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修。
    6.3 清理
    6.3.1 每天工作結束后應清掃生產場地。
    6.3.2 為防止加入藥物添加劑的飼料產品生產過程中的交叉污染,在生產不同加入藥物添加劑的飼料產品時,對所用的生產設備、工具、容器應進行徹底清理。
    6.3.3 廁所、浴室等公共場所,應經常清掃,保持清潔。
    6.4 廢棄物處理
    6.4.1 廠房通道及周圍場地應保持清潔,不得堆放雜物。
    6.4.2 生產場地和其他工作場地的廢棄物必須隨時清除,并及時清理出廠,廢棄物容器及其存放地應及時清洗。
    6.5 除蟲滅害
       廠區周圍應定期或在必要時進行除蟲滅害,防止害蟲孳生。
    6.6 危險品管理
    工廠必須設置專用的危險品庫,存放殺蟲劑和一切有毒、有害物品,這些物品必須貼有醒目的有毒標記,并應制定各種危險品的使用規則。使用危險品須經專門部門批準,并有專門人員嚴格監督使用,嚴禁污染飼料。
    6.7 其他
       廠內禁止飼養家禽、家畜。禁止動物進入生產區。
    7 生產過程中的衛生
    7.1 所用飼料原料和飼料添加劑應符合4.1的規定,投產前應嚴格檢驗,不合格原料不得投產。
    7.2 生產中使用飼料添加劑的品種和用量,應符合國家有關飼料添加劑的使用規定。
    8 成品包裝、貯存、運輸的衛生要求
    8.1 包裝衛生要求
    8.1.1 包裝分類
    8.1.1.1 貯存、運輸包裝(車、倉、罐、桶等):必須符合堅固耐久的要求及重復使用的價值。
    8.1.1.2 銷售包裝:具有保障產品的安全和保護產品的作用。
    8.1.2 包裝材料
    8.1.2.1 貯存、運輸包裝材料:大批量直接供應用戶的散裝料運輸和貯存應選用金屬罐等大容器為包裝材料。小批量的觀賞動物等的配合飼料,已有銷售包裝時,可選用硬質箱等為外包裝材料。
    8.1.2.2 銷售包裝材料:選用的銷售包裝材料應符合保障產品的安全和保護產品的要求。若選用塑料編織依應符合GB8946的要求。若選用復合編織依應符合GB8947的要求。
    8.1.2.3 包裝材料的衛生要求:一切包裝材料都必須符合有關衛生標準和規定,不應帶有任何污染源,并保證包裝材料不應與產品發生任何物理和化學作用而損壞產品。
    8.1.3 包裝標志
       包裝標志必須符合GB10648飼料標簽的規定。
    8.2 貯存衛生要求
    8.2.1 貯存倉庫和設備
    8.2.1.1 倉庫:倉庫應牢固安全,不漏雨、不潮濕,門窗齊全,能通風、能密閉。有防潮、防火、防爆、防蟲、防鼠、防鳥設施。有一定空間,便于機械作業。庫內不準堆放化肥、農藥、易燃、易爆、易腐蝕、有毒有害等與配合飼料無關的物資。
    8.2.1.2 器具、儀器設備:配備清掃、運輸、整理等倉用工具和材料。配備測溫設備、測濕設備、通風設備及準確的衡器。配備抽樣工具。散裝立筒倉應配備除塵、清理設備。
    8.2.1.3 倉庫內外清潔衛生要求
       倉庫內保持清潔衛生,所有物品放置有序。倉外3米內無垃圾、無雜草、無積水、器材、工具、檢測用具、機械設備等應保持清潔無蟲害。
    8.2.1.4 清倉消毒
       新建倉庫在使用前應徹底清掃和密閉消毒,舊倉庫要輪流清掃和消毒。
    8.2.2 貯存配合飼料的質量
       入庫配合飼料必須持有產品合格證。產品各項指標必須與本產品標簽相符合。
       入庫配合飼料不得帶有活的害蟲,或有毒有害物質。
       入庫配合飼料須根據生產報表,核實其品種、規格、數量后驗收,并做好入庫記錄,填寫卡片,做到帳目、卡片、實物三相符。
    8.2.3 貯存配合飼料的管理
       配合飼料的貯存堆放應考慮安全,防止霉變。
       配合飼料倉庫要有標牌。配合飼料堆垛要有標牌卡片,標明產品品種、規模、等級、生產日期、入庫日期、入庫數量、出庫數量等。
       在配合飼料的貯存期間,應注意溫、濕度的變化,定期進行抽樣檢測,并將檢測結果登記入卡片。
    8.3 運輸衛生要求
    8.3.1運輸安全衛生要求
       運輸工具應干燥、清潔,無異味,無傳染性病蟲害,并有防雨、防潮、防污染設施。
       配合飼料不得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有輻射等物品混裝、混運。
    8.3.2 運輸標簽
       配合飼料的運輸要隨帶裝運清單。裝運清單必須填清所運產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目的地及接收單位(人)。標簽必須隨附包裝上。
    9 衛生與質量檢驗管理
    9.1 工廠必須設置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衛生質量檢驗機構,配備經專業培訓、考核合格的檢驗人員。
    9.2 檢驗機構應設置檢驗室或化驗室,并應具備檢、化驗工作所需要的儀器、設備。
    9.3 檢化驗室應按標準檢驗方法進行原料和產品檢驗,凡不符合標準的原料不準投產,不符合標準的產品一律不得出廠。
    9.4 計量儀器和設備必須定期校準,確保精度。
    9.5 各項原始記錄保存3年,備查。
    作者: 依玲    時間: 2009-9-16 10:10
    非常感謝您的無私奉獻,不過您所發的“配合飼料企業衛生規范”是1997年的,是舊版了。新版是2006年的,需要的朋友可以自己下載。
    http://www.cqiie.com/htms/docume ... 1ffe8044a800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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