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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畜牧人

    標題: 賣豬肉沒合格證 最高罰3萬元 [打印本頁]

    作者: guocuiping    時間: 2009-7-21 13:37
    標題: 賣豬肉沒合格證 最高罰3萬元
    來源:遼寧法制報      
         從今年9月1日開始,《鞍山市生豬產品流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正式施行。今后,只有《審驗合格證明》的豬肉才能上市銷售,而且“一豬一證”,沒有合格證明的最高可罰3萬元。
      生豬肉不得實施免檢
      為保證市民吃上放心肉,《辦法》中規定,在鞍山市銷售的生豬產品不得實施免檢。
      每批生豬產品在鞍山市銷售之前,必須進入指定地點(鞍山市生豬產品交易中心)進行查證驗物,并可以在該中心集中批發交易。查證驗物合格后發放《審驗合格證明》。經查證驗物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應當予以監督銷毀。
      流動攤販不許賣豬肉
      據調查,目前進入鞍山經銷生豬的廠家多達十四五家,總量達700—800頭,占全市日銷售的70%—80%。在無準入標準的情況下,不同質量的外埠肉大量涌入,甚至有本應無害化處理的病害豬運到鞍山市銷售。
      《辦法》規定:“生豬產品在本市銷售時,應當有本市發放的《審驗合格證明》,一豬一證,隨貨同行,以備查驗。”《辦法》同時還規定:生豬產品在露天場所銷售的,其經營場所應當做到環境整潔,具有相應的消毒、盥洗、防腐、防塵、防蠅、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的,禁止銷售。有條件的地區,生豬產品應當進入集中交易市場、超市等室內場所銷售。禁止流動攤販銷售生豬產品。
      無證肉最高罰3萬元
      目前,鞍山從事生豬產品銷售的個體商販近200戶,日銷售300頭左右。《辦法》實施后,市民要想買上放心豬肉,可以提前向肉販索要《審驗合格證明》。而且,肉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伙食單位使用的生豬產品,應當是具有《審驗合格證明》的。
      如果違反規定,銷售、使用的生豬產品沒有查證驗物的,將被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使用;進入鞍山市生豬產品交易中心接受查證驗物,并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作者: 立佳    時間: 2009-7-21 13:42
    國家出臺的政策是對的,目的也是讓大家吃上放心的豬肉。
    作者: 可憐的豬    時間: 2009-7-21 13:58
    好消息啊!!!
    作者: 想豬    時間: 2009-7-21 14:20
    證是必須有,更希望檢驗員實實在在地檢驗,讓人民吃放心肉
    作者: 王更闖    時間: 2009-7-21 21:27
    很好。。。。。。。。。。。。。。。。。。
    作者: gansao-hua    時間: 2009-7-21 21:54
    有合格證就合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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