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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畜牧人

    標題: 無公害食品 生豬飼養獸醫防疫準則 [打印本頁]

    作者: dwm8080    時間: 2009-6-1 00:15
    標題: 無公害食品 生豬飼養獸醫防疫準則
    無公害食品 生豬飼養獸醫防疫準則
    發布日期: 2001-09-03  實施日期: 2001-10-01  有效狀況: 已實施
    發布部門: 農業部
    代號: NY503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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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生產無公害食品的養豬場在疫病預防、監測、控制和撲滅方面的衛生防疫準則。
      本標準適用于生產無公害食品養豬場的衛生防疫。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規程
    &#8226;
      GB/T 16569 畜禽產品消毒規范

      GB/T 17823一1999 中、小型集約化養豬場獸醫防疫工作規程

      NY/T 388 畜禽場環境質量標準

      NY 5027 無公害食品 畜禽飲用水水質

      NY 5030 無公害食品 生豬飼養獸藥使用準則

      NY 5032 無公害食品 生豬飼養飼料使用準則

      NY/T 5033 無公害食品 生豬飼養管理準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動物疫病 animal epidemicdisease
    動物的傳染病和寄生蟲病。

      3.2病原體 pathogen
    能引起疫病的生物體,包括寄生蟲和致病微生物。

      3.3動物防疫 animal epidemicprevention
    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

      4 疫病預防

      4.1養豬場總體衛生要求

      4.1.1養豬場建設的防疫要求
      4.1.1.1環境質量

    養豬場的污水、污物處理應符合國家環保要求,防止污染環境。環境衛生質量應達到NY/T 388規定的要求。

      4.1.1.2選址

    養豬場應距離交通要道、公共場所、居民區、城鎮、學校1 000m以上;遠離醫院、畜產品加工廠、垃圾及污水處理場2 000m以上。周圍應有圍墻或其他有效屏障。

      4.1.1.3建筑布局

      4.1.1.3.1養豬場應嚴格執行生產區與生活區、行政區相隔離的原則。人員、動物和物資運轉應采取單一流向,進料和出糞道嚴格分開,防止交叉污染和疫病傳播。

      4.1.1.3.2根據防疫需求可建有消毒室、獸醫室、隔離舍、病死豬無害化處理間等,應距離豬舍的下風50 m以上。

      
      4.1.2養豬場設施、設備
      4.1.2.1豬場大門人口處要設置寬與大門相同,長等于進場大型機動車車輪一周半長的水泥結構消毒池。

    生產區門口設有更衣換鞋、消毒室或淋浴室。豬舍人口處要設置長lm的消毒池,或設置消毒盆以供進4.1.2.24.1.2.2 養豬場應備有健全的清洗消毒設施,防止疫病傳播,并對養豬場及相應設施如車輛等進行定期清洗消毒。

      4.1.2.3養豬場應配備對害蟲和嚙齒動物等的生物防護設施。

      4.1.3飼養管理要求和衛生制度
      4.1.3.1對飼養管理、飼料、飲水和獸藥的要求

      4.1.3.1.1飼養管理:飼養管理按NY/T 5033執行。養豬場內嚴禁飼養禽、犬、貓及其他動物;養豬場食堂不得外購生鮮豬肉及副產品。

      4.1.3.1.2飼料及飼料添加劑使用:飼料使用按NY 5032執行。

      4.1.3.1.3生產和生活用水:養豬場生產和生活用水應符合NY 5027的規定。

      4.1.3.1.4獸藥使用:獸藥使用按NY 5030執行。

      4.1.3.2衛生制度

      4.1.3.2.1對人員的要求

      4.1.3.2.2工作人員應定期體檢,取得健康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4.1.3.2.3生產人員進入生產區時應淋浴消毒,更換衣鞋。工作服應保持清潔,定期消毒。

      4.1.3.2.4豬場獸醫人員不準對外診療動物疾病;豬場配種人員不準對外開展豬的配種工作。

      4.1.3.2.5非生產人員一般不允許進入生產區。特殊情況下,非生產人員需經淋浴消毒,更換防護服后方可入場,并遵守場內的一切防疫制度。

      4.1.3.2.2 環境消毒

    定期對豬舍及其周圍環境進行消毒;消毒程序和消毒藥物的使用等按NY/T 5033的規定執行。

      4.1.3.2.3 引進豬只
    堅持自養自繁的原則;必須引進豬只時,在引進前應調查產地是否為非疫區,并有產地檢疫證明;豬只在裝運及運輸過程中沒有接觸過其他偶蹄動物,運輸車輛應做過徹底清洗消毒;豬只引入后至少隔離飼養30天,在此期間進行觀察、檢疫,確認為健康者方可合群飼養。

      4.2 疫病預防措施

      4.2.1 免疫接種

    養豬場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規的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有選擇地進行疫病的預防接種工作,并注意選擇適宜的疫苗、免疫程序和免疫方法。

      4.2.2 寄生蟲控制

      4.2.2.1 藥物選擇

    驅蟲藥物的使用按本標準4.1.3.1.4規定執行。

    4.2.2.2 驅蟲程序
    驅蟲程序按GB/T 17823—1999的4.2條規定執行。

      5 疫病監測

      5.1 養豬場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規的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疫病監測方案。

      5.2 養豬場常規監測疫病的種類至少應包括:口蹄疫、豬水泡病、豬瘟、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征、偽狂犬病、乙型腦炎、豬丹毒、布魯氏菌病、結核病、豬囊尾蚴病、旋毛蟲病和弓形蟲病。除上述疫病外,還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選擇其他一些必要的疫病進行監測。

      5.3 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由動物疫病監測機構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必要的疫病監督抽查,并將抽查結果報告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6 疫病控制和撲滅

      養豬場發生疫病或懷疑發生疫病時,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時采取以下措施:
      6.1 駐場獸醫應及時進行診斷,并盡快向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疫情。

      6.2 確診發生口蹄疫、豬水泡病時,養豬場應配合當地畜牧獸醫管理部門,對豬群實施嚴格的隔離、撲殺措施;發生豬瘟、偽狂犬病、結核病、布魯氏菌病、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征等疫病時,應對豬群實施清群和凈化措施;全場進行徹底的清洗消毒,病死或淘汰豬的尸體按GB 16548進行無害化處理,消毒按GB/T 16569進行。

      7 記錄

       每群生豬都應有相關的資料記錄,其內容包括:豬只來源,飼料消耗情況,發病率、死亡率及發病死亡原因,無害化處理情況,實驗室檢查及其結果,用藥及免疫接種情況,豬只發運目的地。所有記錄應在清群后保存兩年以上。

    作者: 金峰    時間: 2009-6-1 07:06
    請生產無公害食品的養豬場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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