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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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生豬標準化規模養殖場建設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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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howgood
時間:
2008-8-31 15:21
標題:
重慶市生豬標準化規模養殖場建設規范
生豬標準化規模養殖場建設規范
(試行)
重慶市養豬業已逐漸由過去傳統的生產方式向規模化、專業化生產發展,新品種、新技術、新工藝大量推廣使用。為提高規模豬場的綜合生產水平、技術水平和經濟效益,根據重慶市規模化豬場的生產現狀與豬場建設經驗,特提出本規范。
一、建場審查、備案管理
1
、各區縣(自治縣)農業(畜牧獸醫)局對新建生豬標準化規模養殖場(以下簡稱豬場),要嚴格實行備案管理。
2
、在備案豬場現場條件審查時,各區縣(自治縣)農業(畜牧獸醫)局要重點審查周邊土地消納糞便能力、附近已有養殖場數量及規模和豬場對糞便處理利用方式,合理布局和控制養殖場數量和出欄量。
原則上豬場糞便按一年一畝糧食土地消納存欄一頭豬的糞便、一年一畝蔬菜或經果林土地消納存欄二頭豬的糞便進行測算,消納糞便進行布局。
3
、在備案豬場現場條件審查時,新建豬場原則上要通過當地環保部門的審查備案。
二、選址適宜、布局合理
4
、豬場選址應選擇在各級政府規劃的禁養區以外,禁止在風景旅游區、自然保護區、古建筑保護區、水源保護區、城鎮建成區及規劃區和工業等公害污染嚴重環境區建場。新建豬場應在二環高速公路以外選址建場。
5
、豬場場址用地應符合當地城鎮發展建設規劃、土地利用規劃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應體現節約用地原則,盡量選用不宜耕作土地,并為擴大生產預留空間。
6
、豬場距主要交通干線和居民區的距離應滿足防疫要求,遠離主要交通干道,豬場與居民點、工廠、學校、商業區、其他養殖場、屠宰場、獸醫院、畜產品加工廠、畜禽交易市場、垃圾及污水處理場所、風景旅游區、自然保護區以及水源保護區保持一定距離。豬場場址選擇應距一級以上等級公路
500
米以上、距二級公路
200
米以上,距二級以下等級公路
50
米以上,距集中
50
人以上的居民點、工廠
200
米以上,距其他年出欄生豬當量
999
頭以下
300
頭以上養殖場
500
米以上、年出欄生豬當量
1000
頭以上養殖場
1000
米以上,距屠宰場、獸醫院、畜產品加工廠、畜禽交易市場、垃圾及污水處理場、風景旅游區、自然保護區以及水源保護區等區域
2000
米以上。
7
、豬場場址應選擇在城鎮居民區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向或側風向,避免氣味、廢水及糞肥堆置而影響居民區生活環境。
8
、豬場應選擇地勢高燥、排水良好、空氣流暢、非污染區域,并且要避開城鎮和村民居住區的水源地。地面應相對平坦,坡度不宜過大,不宜建在低凹、風口處。
9
、豬場進出道路暢通,水、電供應有保障。水源豐富、水質良好,電力應充足、可靠。
三、設施完善、設備配套
10
、豬場建筑設施按管理區、生產區和隔離區三個功能區布局,各功能區界限分明。管理區應位于生產區常年主導風向的上風向及地勢較高處,隔離區應位于場區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向及地勢較低處。做到各功能區相對分開,凈道與污道分開,正常豬與病豬分開,種豬與商品豬分開。
11
、豬場生產區主要包括各類豬舍及有關生產輔助設施。豬舍建筑面積占全場總建筑面積的
70
~
80
%。
11.1
根據豬場生產實際和不同豬群特點,分類別建設豬舍,舍內必須有相應的采食、飲水、通風、降溫和取暖等設施設備,有條件的豬場要增加圈頂噴淋降溫設施。
11.2
種豬舍應設在人流較少和豬場的上風向或偏風向,育肥豬舍應設在下風向或偏風向,育肥豬舍應離出豬臺較近。
11.3
各類豬舍應采用輕鋼結構或磚混結構,根據當地自然氣候條件,因地制宜采用半開放式或有窗式封閉豬舍。種公豬所需豬欄面積
6.0
平方米
/
頭以上、生產育肥豬所需豬欄面積
1.0
平方米
/
頭以上,小群飼養的空懷母豬、妊娠母豬所需豬欄面積
2.0
平方米
/
頭以上、分娩母豬所需豬欄面積
4.0
平方米
/
頭以上。
11.4
豬舍朝向和間距須滿足日照、通風、防火、防疫的要求,豬舍長軸朝向以南北向為宜。
11.5
圈舍應采用硬化地面,地面應向糞尿溝處有一定坡度,不滑,易清掃和清糞。地面結實、易于沖刷,能耐受各種形式的消毒。
11.6
生產區的入口處應設專門的消毒間,各棟圈舍出入口處應設消毒池,確保進入的人員或車輛進行嚴格的消毒。
12
、豬場管理區主要是工作人員的生活設施、辦公設施、飼料房、獸醫室等生產輔助設施。
12.1
獸醫室需要配備必要的診斷設備、消毒器具和疫苗儲存器具。
12.2
管理區大門口必須有車輛消毒池、人員消毒室等消毒設施,并嚴格做好防疫消毒工作。
13
、豬場隔離區主要是隔離舍、糞便污水無害化處理設施等。隔離舍設置應與養殖規模相適應。
14
、豬場其他建筑設施要求。
14.1
豬場應建有水塔等儲水和供水系統,保障供應清潔飲用水。
14.2
豬場內道路實行凈、污分道,互不交叉,出、入口分開。人員、飼料及產品進出走凈道,糞便、病豬及廢棄設備運輸走污道。
14.3
豬場場地選擇應有
1%
~
3%
的坡度,場區內實行雨污分離排出。建立封閉排污溝、干糞堆積發酵池和污水處理池(或沼氣池),使生產和生活污水經暗溝污水道進入污水處理池(或沼氣池),雨水經明溝凈水道排放,實現豬場污染減量化和糞便處理無害化。
14.4
豬場周圍應建圍墻或設防疫溝。
四、管理規范、防疫嚴格
15
、豬場飼養、防疫、診療人員無人畜共患傳染病。
16
、豬場必須建立和落實生產管理制度、飼養管理操作規程、免疫程序、防疫消毒制度、檔案管理制度、重大動物疫情報告制度和病死動物尸體無害化處理制度。
17
、豬場必須按照渝農發
[2008]123
號文件要求建立檔案和生產記錄并應保存
2
年以上。
18
、豬場實行自繁自養、小單元全進全出的生產模式
,
其品種應符合市農業局確定的生豬主推品種。外購種豬應從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豬場引進。
19
、飼料和原料符合營養標準和衛生指標標準。不使用變質、霉變或被污染的飼料,不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其他畜禽副產品。使用的飼料添加劑產品必須是具有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并且具有產品批準文號。藥物飼料添加劑的使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無公害養殖對藥物使用的要求。飼料中添加的獸藥嚴格遵循獸藥使用規范,不得添加國家嚴禁使用的違禁藥物。
20
、豬場要實行用藥登記管理制度,建立用藥檔案備查。禁止使用未經農業部批準或已淘汰的獸藥,禁止使用未經國家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產的獸藥。根據不同種類的藥物,嚴格執行休藥期制度,嚴禁超期用藥,控制殘留。
21
、年出欄
1000
頭以下的豬場應有兼職獸醫,年出欄
1000
頭以上的豬場應有專職獸醫。豬場獸醫應具備獸醫執業資格或相應專業技能。
22
、豬場應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仔豬、育肥豬銷售出場時具備動物檢疫部門出具的檢疫證明。
五、糞污利用、排放達標
23
、以豬場糞便污染
“
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
”
利用為目標,豬場糞便污水處理設施和防疫設施要與圈舍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24
、豬場實行干清糞分離處理工藝,污水和糞便集中處理,其處理能力和方式應根據豬場規模和周邊條件設計,用作肥料還田的豬場,其干糞和污水處理設施分別滿足
20
天以上的厭氧發酵處理周期要求,干糞及糞便渣用作肥料時,不能超過最大農田負荷量,避免造成面源污染和地下水污染,因季節性使用糞便作肥料,以用肥淡季和高溫季度為參數設計和建造與糞便量配套的干糞和污水處理池,確保對環境不造成污染。實行排放的豬場,其糞便污水處理后應符合
GB 18596
(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
25
、豬場糞便處理和利用主要實行農牧結合、種養結合,把優質的有機肥經腐熟、堆積發酵后用于種殖業,采用生態循環利用模式,走生態農業發展道路。
六、其它
26
、本規范適用于
2008
年
1
月
1
日以后新建豬場。
27
、本規范由重慶市農業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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