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第二十七條規定“農民個人銷售其自產的食用農產品,不需要獲得食品流通的許可;生產者生產在本鄉(鎮)行政區域內銷售的食品,不需要獲得食品生產的許可。”多數群眾提出,小企業、小作坊存在的食品安全隱患最多。據統計,目前從事食品小作坊的約占食品生產企業總數的70-80%,而大部分小作坊衛生條件差,生產工藝簡陋,人員素質差,無相應檢驗設施,對所生產的食品難以從根本上保證衛生和安全,一旦發生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極易造成較大的社會影響。如果對食品小作坊不加強監管,會形成事實上的監管空白,對食品安全造成潛在危害。而草案的這一規定等于是允許小作坊無證生產經營,給制造偽劣食品黑加工點留了條活路,其結果是鄉(鎮)將成為食品黑加工點的重災區,這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為此,許多群眾在征求意見中建議,草案應進一步加強對食品小作坊的監管。
草案第八章對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作了規范。許多群眾反映,目前食品監管的薄弱環節主要是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農村偏遠銷售食品經營部、流動食品小商販、學校周圍的小雜貨店等。在廣大農村市場,劣質、細菌等安全指數嚴重超標的食品隨處可見,在各中小學校的周邊,無牌、無廠址、無食品安全標志的“三無”小食品比比皆是。對于上述環節,“監督管理”一章中應有專門條款加以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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