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農業部辦公廳下發了《關于申報生豬良種繁育體系和生豬標準化規模養殖場(小區)建設項目投資計劃的通知》(發改辦農經[2007]1939號),決定今年安排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用于支持生豬原種場、擴繁場、資源場和標準化規模場(小區)改擴建。為做好我省項目組織申報工作,經省發展改革委、省畜牧辦研究,提出具體貫徹落實意見。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項目申報條件 (一)生豬原種場。基礎母豬飼養規模在500頭以上;未發生過口蹄疫、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等疫情,近三年周邊10公里半徑內未出現過與豬有關的一類及二類動物疫情;遠離城鄉居民住區、隔離條件較好;經營狀況良好、項目資本金充足;具有省級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各種所有制企業。優先支持參加全國豬聯合育種協作組的種豬場。 (二)生豬擴繁場。基礎母豬飼養規模在500頭以上;未發生過口蹄疫、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等疫情;遠離城鄉居民住區、隔離條件較好;經營狀況良好、項目資本金充足;具有地市級以上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各種所有制企業。 (三)生豬資源場。重點支持列入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運行經費列入地方財政預算的地方豬品種資源保護場,適當考慮列入省級保護名錄的地方特色品種。優先考慮今年已申請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的單位。 (四)生豬標準化規模養殖場(小區)。主要安排年出欄500—3000頭的標準化規模養殖場(小區),兼顧年出欄3000頭以上的大型養殖場(小區);實行人畜分離、集中飼養、封閉管理;符合條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禁養區內;經改造后糞污集中處理、達標排放,實現飼養標準化。優先安排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規模養殖場(小區)。 二、項目建設內容 (一)生豬原種場、擴繁場、資源場。主要建設內容包括糞污處理、豬舍、實驗室改擴建、性能測定、疫病防控設施及儀器設備購置等。 (二)生豬標準化規模養殖場(小區)。主要建設內容包括糞污處理、豬舍標準化改造以及水、電、路、防疫等配套設施建設,要優先安排糞污處理設施建設。 三、投資補助標準 各市投資補助標準按照生豬出欄量、豬肉產量和規模飼養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各市應按附表中所列投資補助規模組織編寫可研報告(或實施方案)。 各類項目投資補助標準為: (一)生豬原種場。根據規模大小,每個生豬原種場補助投資200萬元左右。 (二)生豬擴繁場、資源場。根據規模大小,每個生豬擴繁場、資源場補助投資100萬元左右。 (三)生豬標準化規模養殖場(小區)。分年出欄500—999頭、1000—1999頭、2000—2999頭和3000頭以上四個檔次予以補助。其中:年出欄500—999頭的養殖場(小區)原則上每個投資補助20萬元;年出欄1000—1999頭的養殖場(小區)原則上每個投資補助40萬元;年出欄2000—2999頭的養殖場(小區)原則上每個投資補助60萬元;年出欄3000頭以上的養殖場(小區)原則上每個投資補助80萬元。 地方政府要根據項目改擴建實際的規模大小,安排必要的配套資金,支持項目建設。 四、項目組織申報程序及要求 (一)生豬原種場、擴繁場、資源場。生豬原種場、資源場項目由省畜牧辦、發展改革委商有關市確定具體申報單位后,由相關市縣畜牧、發展改革部門組織編制項目可研報告;生豬擴繁場項目按照省統計局數據2006年底出欄生豬260萬頭以上的市原則上申報1個,由市縣畜牧、發展改革部門組織編制項目可研報告。務于8月23日前報省畜牧辦(12份)和發展改革委(1份)。 (二)生豬標準化規模養殖場(小區)。按照本通知要求,市縣發展改革、畜牧部門負責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方案,于9月15日前聯合上報省發展改革委(6份)和省畜牧辦(6份)審批。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實施方案編寫要求。按照農業部、發展改革委的要求,生豬原種場、擴繁場、資源場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須達到相應深度要求。項目單位必須對項目背景、必要性與可行性、市場分析與預測、項目建設方案與內容、投資規模、組織與管理、效益與風險分析、資產歸屬及管理等進行深入細致的研究與分析(盡可能進行定量研究與分析)。可研報告要附具項目建設單位法人證明(復印件)、項目現有土地使用證明或協議(復印件)、項目建設單位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申報項目在建地點的規劃設計平面圖等相關文件。項目承擔單位為企業的需出具2006年度企業年檢報告(須加蓋工商印章)、企業基本賬戶開戶行出具的近期存款證明及資信等級證明,如果該企業為龍頭企業的需出具產業化龍頭企業認定文件。對不符合項目編制要求,未提供真實相應材料的項目,將不予上報。 生豬標準化規模化場(小區)建設項目實施方案可參照上述要求,適當簡化。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和畜牧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按照特事特辦、適當簡化程序的要求,共同做好項目組織申報工作。逾期不報的,將不予安排投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