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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GB/T18407的本部分規定了無公害畜禽肉類產品生產加工環境的質量要求、試驗方法、評價原則、防疫措施及其他要求。 本部分適用于在我國境內的畜禽養殖場、屠宰場、畜禽類產品加工廠以及產品運輸貯存單位。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GB/T18407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GB4789.3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大腸菌群測定 GB/T6920 水質 pH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T7467 水質 六價鉻的測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8 水質 總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eqvISO 5666-1~5666-3∶1983) GB/T7475 水質 銅、鋅、鉛、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neqISO/DP8288) GB/T7483 水質 氟化物的測定 氟試劑分光光度法 GB/T7485 水質 總砷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neqIS06595∶1982) GB/T7486 水質 氰化物的測定 第一部分:總氰化物的測定(eqvIS06703~1∶1984) GB/T7492 水質 六六六、滴滴涕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GB7959 糞便無害化衛生標準 GB/T8170 數值修約規則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11667 居住區大氣中可吸入顆粒物衛生標準 GB/T11896 水質 氯化物的測定 硝酸銀滴定法 GB12694 肉類加工廠衛生規范 GB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14668 空氣質量 氨的測定 納氏試劑比色法 GB/T14675 空氣質量 惡臭的測定 三點比較式臭袋法 GB/T15262 環境空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15264 環境空氣 鉛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5432 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15433 環境空氣 氟化物的測定 石灰濾紙·氟離子選擇電極法 GB/T15436 環境空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Saltzman法 GB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規程 GB16549 畜禽產地檢疫規范 GB/T17095 室內空氣中可吸入顆粒物衛生標準 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污染環境統一監測分析方法 (廢水部分) 國家環保總局 水和廢水監測分析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定語和定義適用于GB/T18407的本部分。 全進全出 將同一生產單元內的所有畜禽同時轉進轉出,并進行清洗、消毒、凈化的養殖模式,這樣可有效切斷疫病的傳播途徑,防止病源微生物在群體中形成連續感染和交叉感染。 4 要求 4.1 選址與設施 4.1.1 畜禽養殖地、屠宰和畜禽類產品加工廠必須選擇在生態環境良好、無或不直接受工業“三廢”及農業、城鎮生活、醫療廢棄物污染的生產區域。選地應參照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避開水源防護區、風景名勝區、人口密集區等環境敏感地區,符合環境保護、獸醫防疫要求,場區布局合理,生產區和生活區嚴格分開。 4.1.2 養殖區周圍500m范圍內、水源上游沒有對產地環境構成威脅的污染源,包括工業“三廢”、農業廢棄物、醫院污水及廢棄物、城市垃圾和生活污水等污物。 4.1.3 與水源有關的地方病高發區,不能作為無公害畜禽肉類產品生產、加工地。 4.1.4 養殖地應設置防止滲漏、徑流、飛揚且具一定容量的專用儲存設施和場所,設有糞尿污水處理設施,畜禽糞便處理后應符合GB7959和GB14554的規定,畜禽病害肉尸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應符合GB16548的有關規定,排放㈩的生產和加工廢水應符合GB8978的有關規定。 4.1.5 飼養和加工場地應設有與生產相適應的消毒設施、更衣室、獸醫室等,并配備工作所需的儀器設備,肉類加工廠衛生應符合GB12694的有關規定。 4.2 畜禽飲用水、大氣環境 4.2.1 畜禽飲用水質量指標應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畜禽飲用水質量指標 項目 指標 項目 指標 砷,mg/L ≤0.05 氟化物(以F計),mg/L ≤1.0 汞,mg/L ≤0.001 氯化物(以Cl計),mg/L ≤250 鉛,mg/L ≤0.05 六六六,mg/L ≤0.001 銅,mg/L ≤1.0 滴滴涕,mg/L ≤0.005 鉻(六價),m9/L ≤0.05 總大腸菌群,個/L ≤3 鎘,mg/L ≤0.01 pH 6.5~8.5 氰化物,mg/L ≤0.05 — — 4.2.2 生產加工環境空氣質量應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環境空氣質量指標 項目 日平均 1h平均 總懸浮顆粒物(標準狀態),mg/立方米 ≤0.30 二氧化硫(標準狀態),mg/立方米 ≤0.15 ≤0.50 氮氧化物(標準狀態),mg/立方米 ≤0.12 ≤0.24 氟化物,μg/(d立方米·d) ≤3(月平均) — 鉛(標準狀態),ug/立方米 季平均1.50 4.2.3 畜禽場空氣環境質量應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畜禽場空氣環境質量指標 序號 項目 單位 場區 禽舍/雛成 豬舍 牛舍 1 氨氣 mg/立方米 5 10/15 25 20 2 硫化氫 mg/立方米 2 2/10 10 8 3 二氧化碳 mg/立方米 750 1500 1500 1500 4 可吸入顆粒(標準狀態) mg/立方米 1 4 1 2 5 總懸顆粒物(標準狀態) mg/立方米 2 8 3 4 6 惡臭 稀釋倍數 50 70 70 70 4.3 水質要求 無公害畜禽類產品加工水質應符合表1的要求。 4.4 防疫要求 4.4.1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GB16549規定的要求進行。 4.4.2 采用“全進全出”養殖管理模式,生產地應建有隔離區。 4.4.3 實施滅鼠、滅蚊、滅蠅,禁止其它家畜禽進入養殖場內。 4.4.4 發現疫情應立即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接受防疫機構的指導,盡快控制、撲滅疫情,病死畜禽按 GBl6548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4.5 消毒要求 4.5.1 養殖場應建立消毒制度,定期開展場內外環境消毒、畜禽體表消毒、飲用水消毒等不同消毒方式。 4.5.2 使用的消毒藥應安全、高效、低毒、低殘留。 4.5.3 進出車輛和人員應嚴格消毒。 5 試驗方法 5.1 畜禽飲用、加工水質檢測 5.1.1 砷的測定按GB/T7485執行。 5.1.2 汞的測定按GB/T7468執行。 5.1.3 銅、鉛、鎘的測定按GB/T7475執行。 5.1.4 六價鉻的測定按GB/T7467執行。 5.1.5 氰化物的測定按GB/T7486執行。 5.1.6 氟化物的測定GB/T7483執行。 5.1.7 氯化物的測定按GB/T11896執行。 5.1.8 六六六、滴滴涕的測定GB/T7492執行。 5.1.9 大腸菌群的檢測按GB/T4789.3執行。 5.1.10 pH的測定按GB/T6920執行。 5.2 環境空氣質量檢測 5.2.1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按GB/T15432執行。 5.2.2 氧化硫的測定按GB/T15262執行。 5.2.3 氮氧化物的測定按GB/T15436執行。 5.2.4 氟化物的測定按GB/T15433執行。 5.2.5 鉛的測定按GB/T15264執行。 5.3 場區、舍區環境質量檢測 5.3.1 氨氣的測定按GB/T14668執行。 5.3.2 硫化氫的測定按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污染環境統一監測分析方法》(廢水部分)執行。 5.3.3 二氧化碳的測定按國家環保總局《水和廢水監測分析方法》執行。 5.3.4 可吸入顆粒的測定場區按GB11667執行,舍內按GB/T17095執行。 5.3.5 惡臭的測定按GB/T14675執行。 6 評價原則 6.1 無公害畜禽類產品生產加工環境質量必須符合GB/T18407的本部分的規定。 6.2 取樣方法按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執行。 6.3 檢驗結果的數值修約按GB/T8170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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