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犬病(Rabies)是由彈狀病毒科狂犬病毒屬的狂犬病病毒引起的人獸共患急性傳染病。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將其列為B類動物疫病,我國將其列為二類動物疫病。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滅狂犬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范。
1 適用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狂犬病的診斷、疫情報告、疫情處理、防治措施、控制和消滅標準。
本規范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從事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以及從事動物防疫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2 診斷
根據本病的流行特點和臨床特征可作出初步診斷,確診需做實驗室診斷。?
2.1 流行特點
人和多種動物對本病都有易感性。在自然界中,犬科和貓科中的很多動物常成為狂犬病的傳染源和帶毒者的貯存宿主,無癥狀和頓挫型感染動物可長期通過唾液排毒,并成為主要的傳染源。本病主要通過患病動物咬傷而感染,健康動物皮膚粘膜損傷處接觸病畜的唾液亦可感染。
2.2 臨床特征
潛伏期一般為6個月,有的長達一年以上。
特征為狂躁不安、意識紊亂,死亡率可達100%。一般分為兩種
類型,即狂暴型和麻痹型。
2.2.1 犬:
狂暴型可分為前驅期、興奮期和麻痹期。
2.2.1.1 前驅期或沉郁期:此期約為半天到兩天。病犬精神沉郁,常躲在暗處,不愿和人接近或不聽呼喚,強迫牽引則咬畜主;食欲反常,喜吃異物,喉頭輕度麻痹,吞咽時頸部伸展;瞳孔散大,反射機能亢進,輕度刺激即易興奮,有時望空捕咬;性欲亢進,嗅舔自己或其它犬的性器官,唾液分泌逐漸增多,后軀軟弱。
2.2.1.2 興奮期或狂暴期:此期約2~4天。病犬高度興奮,表現狂暴并常攻擊人畜,狂暴發作往往和沉郁交替出現。病犬疲勞臥地不動,但不久又立起,表現一種特殊的斜視惶恐表情,當再次受到外界刺激時,又出現一次新的發作。狂亂攻擊,自咬四肢、尾及陰部等。隨病勢發展,陷于意識障礙,反射紊亂,狂咬;顯著消瘦,吠聲嘶啞,眼球凹陷,散瞳或縮瞳,下頜麻痹,流涎和夾尾等。
2.2.1.3 麻痹期:約1~2天。麻痹急劇發展,下頜下垂,舌脫出口外,流涎顯著,不久后軀及四肢麻痹,臥地不起,最后因呼吸中樞麻痹或衰竭而死。
整個病程為6~8天,少數病例可延長到10天。
犬的沉郁期、興奮期很短或輕微表現即轉入麻痹期。表現喉頭、下頜、后軀麻痹、流涎、張口、吞咽困難和恐水等,經2~4天死亡。
2.2.2 牛:隨病程發展表現為起臥不安,前肢刨地,有陣發性興奮和沖擊動作,如試圖掙脫繩索、沖撞墻壁,躍踏飼槽、磨牙、性欲亢進、流涎等,一般少有攻擊人畜現象。當興奮發作后,常有短暫停歇后再次發作,并逐漸出現麻痹癥狀,如吞咽麻痹、伸頸、流涎、臌氣、里急后重等,最后倒地不起,衰竭而死。
2.2.3 馬:病初往往可見被咬傷局部奇癢,以致摩擦出血,性欲亢進。興奮時亦沖擊其它動物或人,有時將自體咬傷,異食木片和糞便等。最后發生麻痹,口角流出唾液,不能飲食,衰竭而死。
2.2.4 羊:病例少見。癥狀與牛相似,多無興奮癥狀或興奮期較短。表現起臥不安,性欲亢進,并有攻擊其它動物的現象。常舔咬傷口,使之經久不愈,末期發生麻痹。
2.2.5 豬:興奮不安,橫沖直撞,叫聲嘶啞,流涎,反復用鼻掘地面,攻擊人畜。在發作間歇期間,常鉆入墊草中,稍有音響即一躍而起,無目的地亂跑,最后發生麻痹癥狀,2~4天后死亡。
2.2.6 貓:一般呈狂暴型,癥狀與犬相似,但病程較短,出現癥狀后2~4天死亡。在疾病發作時攻擊其它動物和人。
2.3 實驗室診斷
2.3.1 內基氏小體(包涵體)檢查(見GB/T18639)
2.3.2 免疫熒光試驗(見GB/T18639)
2.3.3 小鼠和細胞培養物感染試驗 (見GB/T18639)
2.4 結果判定
2.5.1 經內基氏小體(包涵體)檢查,檢出內基氏小體,即判為感染畜。
2.5.2 經免疫熒光試驗,凡在神經細胞漿內發現特異性熒光,均判為狂犬病病毒感染畜。
2.5.3 經小鼠感染試驗,試驗小鼠呈現痙攣、麻痹等神經癥狀并死亡,可確診為狂犬病病毒感染畜。如果癥狀不典型,可撲殺取腦,采用內基氏小體檢查和免疫熒光試驗鑒定。細胞培養物感染試驗時,經免疫熒光試驗證實有特異性熒光可確診為狂犬病病毒感染畜。
3 疫情報告
3.1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患有本病或者疑似本病的動物,都應當立即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
3.2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疫情報告后,按《動物疫情報告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上報。
4 疫情處理
4.1 發現疑似狂犬病動物后,畜主應立即隔離疑似患畜,限制其移動。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要及時派員到現場進行調查核實、診斷,并根據診斷結果采取相應措施。
4.2 確診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按有關規定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發布封鎖令。同時向當地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通報。
4.2.1 疫點 感染及患病動物所在的養殖場(戶)、有關屠宰經營單位或者其它暫時飼養或存放場所。
4.2.2 疫區 感染及患病動物所在的自然村(屯)、飼養場以及發病前三個月經常活動的地區。疫區劃分時注意考慮當地的飼養環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等)。
4.2.3 受威脅區 疫區鄰近的自然村(屯)、住宅小區和單位。
4.3 撲殺 立即采取不放血方式撲殺所有感染、患病動物和被患病動物咬(抓)傷的動物。在臨床癥狀典型,嚴重危害人畜健康時,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不少于兩名具有獸醫師以上職稱的人員作出的臨床診斷結論,即可撲殺銷毀。
4.4 隔離 對感染、患病動物的同群畜應分個體單獨圈(拴)養、觀察。在30天內出現臨床癥狀,予以撲殺;30天時采集隔離動物的唾液,用小鼠和細胞培養物感染試驗或酶聯免疫吸附試驗(ELISA)進行病毒檢測,陽性的予以撲殺、銷毀;間隔30天,再對其它觀察動物進行檢測,直至全部陰性為止。
4.5 緊急免疫接種 被咬(抓)傷的動物,12小時以內用ERA弱毒疫苗或其它疫苗進行免疫接種;對疫區內所有易感動物進行緊急免疫接種。
4.6 無害化處理 對撲殺的動物尸體、排泄物按照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規程》進行無害化處理。對糞便、墊料污染物等進行焚毀;欄舍、用具、污染場所必須進行徹底消毒。
4.7 封鎖的解除
封鎖的疫區內最后一頭染疫動物被撲殺,并經徹底消毒等處理后,對疫區內監測60天以上,沒有發現新病例;對疫區內所有易感動物進行了免疫接種,并對所污染場所、設施設備和受污染的其它物品徹底消毒后,經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檢驗合格,由原發布封鎖令機關解除封鎖。
5 預防與控制
5.1 免疫接種
對所有犬實行強制性免疫,每年一次。經免疫接種過的動物發放統一的動物免疫證明,佩帶免疫標記。
5.2 監測
每年進行1~2次監測,犬只抽檢比例不得少于0.1%,采集新鮮唾液用小鼠和細胞培養物感染試驗或酶聯免疫吸附試驗(ELISA)進行監測。
5.3 引種檢疫
國內異地引進動物時,應從非疫區引進。經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檢疫,裝運之日無臨床癥狀;自出生或裝運前12 個月一直在至少12個月沒有報告發生過狂犬病的養殖場飼養;引進犬和貓時,在裝運前一年內還應接種過狂犬病疫苗。
從國外引進動物時,按國家有關規定實施檢疫。
6 控制和消滅標準
6.1 控制標準
6.1.1 縣級穩定控制標準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A、全縣(市、區、旗)范圍內,犬、貓、牛、羊、豬年發病總數不超過10頭(只)。
B、全縣(市、區、旗)范圍內,連續兩年按照0.1%比例抽檢犬只,監測的陽性率在0.5%以下。
C、檢出的陽性動物全部撲殺,并做無害化處理。
6.1.2 地級控制標準
全地(市、盟、州)所有縣(市、區、旗)均達到控制標準。
6.1.3 省級控制標準
全省所有市(地、盟、州)均達到控制標準。
6.1.4 全國控制標準
全國所有省(市、自治區)均達到控制標準。
6.2 穩定控制標準
連續3年達到控制標準的區域,視為相應區域已達到穩定控制標準。
6.3 消滅標準
A、達到穩定控制標準后,連續5年無臨床發病動物。
B、在一定區域范圍內,連續兩年按0.1%比例抽檢,進行血清學試驗檢查,均為陰性者。
具備上述二項標準的區域,視為相應區域已達到消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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