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限制養犬規定 | |
www.gzva.org 政策法規 | |
哈爾濱市限制養犬規定(1996年9月26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1996年11月3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 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犬類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保護市容環境衛生,維護社會秩序, 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道里、道外、南崗、太平、香坊、動力、平房區的建成區為限制養犬區。具體 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凡限制養犬區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居民、暫 住人員以及外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由市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 衛生、農業、市政、工商、財政等有關部門 應當依據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限制養犬工作。 第四條 限制養犬區實行養犬許可制度。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第五條 限 制養犬區內的個人只準飼養小型觀賞犬,禁止飼養大型犬。 小型觀賞犬的品種和體態標 準,由市公安機關確定并公布。第六條 限制養犬區內個人申請飼養小型觀賞犬,應當具備 下列條件: (一)有本市常住戶口或暫住證;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獨 門獨戶居住。 符合上述條件申請養犬的,每戶限養一條。 第七條 個人飼養小型觀賞犬,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后,攜犬到 市獸醫衛生防疫機構進行免疫注射,憑《犬類免疫證》及公安派出所審核同意材料到市公 安機關登記,領取《犬類準養證》和犬牌。 第八條 《犬類準養證》按一犬一證核發,每條犬的登記費為4000元。 《犬類準養證》實 行年檢制度,每條犬的年檢費為1000元。第九條 外來人員攜小型觀賞犬進入本市限制養犬 區,應當按規定辦理《臨時犬類準養證》,一犬一證,按第八條規定收取登記費和年檢 費。 外來人員不準攜大型犬進入本市限制養犬區。 第十條 限制養犬區內科研單位飼養的科研實驗用犬、演出團體飼養的表演道具用犬、重點 防護單位飼養的護衛犬和盲人飼養的導盲犬,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審查 同意后,攜犬到市獸醫衛生防疫機構進行免疫注射,憑《犬類免疫證》及公安派出所審核 同意材料到市公安機關登記,領取《特種犬類準養證》,并按規定進行年檢。 領取《特種 犬類準養證》的單位和個人,免收登記費和年檢費。 飼養軍犬、警犬按國家有關規定執 行。 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將已登記注冊的犬轉讓或犬失蹤、死亡的,應當在30日內到公安機 關辦理過戶或注銷手續。 第十二條 經批準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犬進入機關、團 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公共場所; (二)不得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電梯; (三)除攜犬登記、年檢、就醫或經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批準進行交易外,小型觀賞犬出戶 時間為19時至次日6時; (四)攜小型觀賞犬出戶時,必須掛犬牌、束犬鏈,并由成年 人牽領;特種犬應當實行拴養或圈養; (五)犬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攜犬人應當立即清 除; (六)養犬不得侵擾他人的正常生活; (七)定期為犬注射預防狂犬病等疫苗。 第十三條 經批準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院門或戶門外懸掛由公安機關統一制作的養犬 戶標牌。第十四條 限制養犬區內禁止從事經營性犬類養殖。 已經登記注冊的犬產幼犬 后,養犬者應當在30日內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領取《幼犬證》,并于60日內將 幼犬處理。 第十五條 開辦為養犬服務的商店、醫院(診所)及寵物市場,應當經公安、獸醫衛生監督 部門批準,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第十六條 小型觀賞犬交易必須持《犬類準養 證》或《幼犬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交易市場進行。 第十七條 犬傷害他人,養犬者應當立即將傷者送至當地衛生防疫站進行預防接種,視傷情 到衛生醫療機構進行診治,并依法賠償損失。 第十八條 發現無主犬時,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捕殺。 第十九條 養犬的單位或個人,發現飼養的犬出現狂犬癥狀時,應當立即進行捕殺,并向當 地公安機關及獸醫衛生監督部門報告。狂犬尸體,必須到指定地點焚燒。 獸醫衛生監督部 門應當按規定對發現狂犬的區域進行疫情調查和疫區處理。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
歡迎光臨 畜牧人 (http://www.www12347.com/) | Powered by Discuz! X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