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農業部辦公廳關于申報 生豬標準化規模養殖場(小區)建設項目投資計劃的通知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農業(農牧、畜牧)廳(委、局、辦): 為提高生豬標準化規模飼養水平,轉變飼養方式,促進生豬生產穩定發展,今年繼續安排中央投資25億元,用于支持生豬標準化規模養殖場(小區)改擴建。現將項目申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項目申報條件 實行人畜分離、集中飼養、封閉管理;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禁養區內;經改造后糞污集中處理、達標排放,實現飼養標準化,具體標準按照生豬標準化規模養殖場(小區)建設標準(見附件一)執行。優先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規模養殖場(小區)。2007—2009年已安排中央補助投資的規模養殖場(小區)不再安排。 二、項目建設內容 要按照“生豬標準化規模養殖場(小區)建設標準”規劃設計項目建設內容,中央投資要優先安排糞污處理設施建設并達到環保部門相關要求,剩余資金可適當安排豬舍標準化改造以及水、電、路、防疫等配套設施建設。 三、分省建設任務及中央投資補助標準 各省(區、市)中央補助投資控制規模按照生豬存欄量、出欄量和規模養殖情況等綜合確定,具體規模詳見附件二。應嚴格按中央補助投資控制規模和項目補助標準向國家提出項目資金申請報告,不得擅自調整項目補助標準。 各類項目的中央投資補助標準為: 分年出欄500—999頭、1000—1999頭、2000-2999頭和3000—10000頭四個檔次予以補助,1萬頭以上不再安排補助投資。其中: 年出欄500—999頭的養殖場(小區)每個中央平均補助投資20萬元,其中:蘇浙粵每個補助15萬元,西部12省(區)每個補助25萬元,其他地區每個補助20萬元,京津滬地區不安排。 年出欄1000—1999頭的養殖場(小區)每個中央平均補助投資40萬元,其中:京津滬蘇浙粵每個補助30萬元、西部12省(區)每個補助50萬元,其他地區每個補助40萬元。 年出欄2000—2999頭的養殖場(小區)每個中央平均補助投資60萬元,其中:京津滬蘇浙粵每個補助50萬元,西部12省(區)每個補助70萬元,其他地區每個補助60萬元。 年出欄3000—10000頭的養殖場(小區)每個中央平均補助投資80萬元. 考慮到云南、貴州、重慶的特殊情況,云南、貴州、重慶可適當降低年出欄規模,安排部分300-499頭的養殖場(小區、重點戶),中央平均補助投資為10萬元。 中央補助投資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地方政府要根據項目改擴建實際的規模大小,安排必要的配套資金,支持項目建設。 四、項目組織申報程序和要求 項目申報采取以下方式: 按照本通知要求,省級畜牧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提出項目總體安排方案后,省級畜牧主管部門負責項目可研報告(或實施方案)的組織編制和項目組織實施工作,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項目可研報告(或實施方案)的審批及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有關市、縣畜牧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組織編制項目可研報告(或實施方案)后,按程序聯合上報省級畜牧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省級畜牧主管部門匯總提出審查意見,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項目可研報告(或實施方案)。各地必須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對擬申報的項目進行公示并確認項目無爭議后,才能編制上報項目可研報告。 根據批復的項目可研報告(或實施方案),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省級畜牧主管部門提出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附項目可研報告(或實施方案)批復文件,于3月10日前聯合上報至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農業部。項目資金申請報告中要明確各檔次小區(場)建設個數、補助標準等。逾期不報的,國家將不予安排投資。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和畜牧主管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抓緊做好項目組織申報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