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20日,經省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四川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公布,該《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辦法》規定,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生豬,屠宰前應依法向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辦法》要求生豬屠宰的定點實行一點、一證、一牌制度。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另外,進入市場銷售的豬胴體應當具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檢疫合格驗訖印章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生豬檢疫合格證;檢驗合格的其他生豬產品(含分割肉)應當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