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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漁業法》增新規 用有害飼料養魚可罰5萬元

    2009-9-28 10:15| 發布者: 曹錦萍| 查看: 771| 評論: 0

      廣西新聞網資訊:近年來,隨著水產品市場的日益繁榮,水產品質量安全問題也日漸凸顯,藥物殘留、環境污染、病害等問題越來越突出,水產品質量安全對人們健康的影響日益引起社會關注。9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修訂草案提交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進行二次審議。修訂草案的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規定了對從事水產養殖的要求,新增了對餌料、用藥、養殖密度的具體規定,明確在飼料中不能加入對人體有害的物品(藥品)。

      二次審議稿規定,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4方面的規定:(一)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質的漁用餌料、飼料、飼料添加劑,不得使用國家禁用的漁用獸藥、化合物、生物制劑,不得將原料藥直接用于水產養殖。使用有休藥期規定的漁用獸藥的,應當確保水產品在休藥期內不被用于食品消費;(二)不得利用污水進行養殖生產,不得污染水域環境;(三)不得采捕漁業資源保護品種的幼體作養殖餌料;(四)被污染或者含病原體的水體和病死養殖水生生物應當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

      對違反規定的行為,除責令改正外,還將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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