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在應對亞洲金融危機、實施積極財政政策的過程中,黨中央、國務院高瞻遠矚,適時啟動農村稅費改革,從調整和規范農村分配關系入手,全面取消了延續2600年的“皇糧國稅”,不僅規范了國家、集體與農民的分配關系,從根本上減輕了農民的稅費負擔。更為重要的是,它揭開了城鄉二元結構的“蓋子”,將長期以來存在的城鄉分割、“農村事業農民辦”的不合理狀況充分暴露出來,從而凝聚了社會各方面統籌城鄉發展的共識。自此以后,農村公共服務供給進入到多予、少取的嶄新階段,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邁出了重大步伐。 歷史經驗告訴我們,危機往往孕育著機遇和轉機,只要科學謀劃,抓住機遇,就能化危為機,在“彎道”實現新的趕超和跨越。在當前嚴峻的國際金融危機面前,應積極貫徹落實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抓住實施積極財政政策的有利時機,加大對農村改革的支持力度,加快推動新一輪農村改革,努力破解影響“三農”發展的深層次矛盾,在統籌城鄉改革上取得重大突破,在新一輪宏觀調控中繼續加強“三農”,為整個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奠定良好基礎。 第一,完善農村土地制度,解決農民“守著土地討飯吃”的問題。土地是農民最大的資本和財富,兼具生產和保障雙重功能,在增加農民收入、改善農民生活條件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目前農村土地及附著物的抵押、擔保和買賣受到嚴格限制,很難轉化為農民的資本性、財產性收入。在嚴格農村土地管理、嚴守耕地“紅線”的基礎上,可允許地方大膽試驗,探索完善“土地換社保”、“宅基地換住房”、土地入股等模式,引導鼓勵農地依法自愿有償流轉,在提高土地配置效率的同時增加農民的資本性、財產性收入。 第二,完善農民工就業促進政策,解決農民隱性失業和返鄉農民工“雙碰頭”的問題。一是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和重大項目帶動就業的作用,支持在農田水利、國土整治、植樹造林、修橋筑路、生態環保等工程建設中實行以工代賑。二是充分發揮勞動密集型產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和服務業吸納就業的作用,支持中小企業加快發展,積極采取多種措施穩定就業崗位,規范企業裁員行為,減少農民工回流數量。三是充分發揮蓬勃開展的新農村建設容納就業的作用,吸引返鄉農民工就近投入新農村建設。四是充分發揮農民工有條件自主就業創業的作用,多數外出務工農民視野開闊,有一技之長并有一定資本積累,應從貸款發放、稅費減免、工商登記、信息咨詢等方面給予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農民工回鄉自主創業,發展鄉村旅游服務業,廣開就業門路。五是充分發揮職業技能培訓提升就業能力的作用,加大培訓力度,創新培訓方式,充實培訓內容,改善培訓效果,提高農民工就業和致富能力。六是充分發揮宏觀政策對擴大就業的長效作用,進一步完善和規范政府對勞動力市場的管理,取消對農民進城務工的不合理限制和歧視性規定,清理各項亂收費,降低農民進城就業“門檻”,為城鄉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服務。 第三,健全農村金融體制,解決“三農”貸款難和失血的問題。放寬準入條件,降低進入門檻,規范發展適合“三農”特點的小額信貸、村鎮銀行等草根金融;加強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健全擔保體系;加快質抵押貸款試點,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范圍,逐步將農機具、農業保險保單、糧食最低保護價收購合同、農業訂單、林權及房產納入貸款抵押物范圍;改善農村金融基礎設施,加快電子化建設,提高農村金融服務的便利性和可及性;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政策,提高農業抗風險能力,保障農民穩產增收。 第四,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解決廣大農民保障不足和對土地過分依賴的問題。農民養子防老、土地養老的傳統意識與農村社會保障的缺失密切相關。健全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既是統籌城鄉、保障民生的需要,也是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推進土地集中規模經營的需要。應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在完善農村五保供養制度、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礎上,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社會救助體系,加快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和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提高農民社會保障水平,弱化農民對土地的依賴,為減少農民、加快土地流轉創造良好條件。 第五,加快發育農村合作組織,解決農民自我服務和抗市場風險能力弱化的問題。適應發展現代農業的要求,在繼續堅持一家一戶分散經營、發揮“分”的有效性的同時,加快發育各種服務組織、強化“統”的服務功能。大力支持供銷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專業服務公司、專業技術協會、農民經紀人、龍頭企業等提供多種形式的生產經營、技術指導、信息咨詢和融資服務,開拓農村市場,完善農業信息收集和發布制度,發展農產品現代流通方式,延長農業產業鏈條。 第六,健全城鄉統一的公共服務供給制度,解決農民生產生活成本或負擔仍然較重的問題。按照國民待遇原則和城鄉一體化的要求,進一步健全完善統籌城鄉的公共服務供給制度,在義務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社會事業,以及道路交通、人畜飲水、垃圾處理、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方面,為農民提供基本的、大致均等的公共服務,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減輕農民負擔。 作者:吳孔凡 來源:中國財經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