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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部關于印發《肉禽無規定動物疫病生物安全隔離區建設通用規范(試行)》…

    2009-6-30 11:23| 發布者: 曹錦萍| 查看: 1625| 評論: 0

     索 引 號: 07B130310200900798  發布單位: 獸醫局
     信息名稱: 農業部關于印發《肉禽無規定動物疫病生物安全隔離區建設通用規范(試行)》和《肉禽無禽流感生物安全隔離區標準(試行)》的通知
      關 鍵 字: 獸醫 檢疫 通知
     文    號: 農醫發【2009】13號  生成日期: 2009年06月29日
     發布日期: 2009年06月29日  生效日期: 2009年06月29日
     內容概述: 為推進我國肉禽無規定動物疫病生物安全隔離區建設,有效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動物疫病,提高我國禽肉產品安全水平,促進對外貿易,依據《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評估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號),我部制定了《肉禽無規定動物疫病生物安全隔離區建設通用規范(試行)》和《肉禽無禽流感生物安全隔離區標準(試行)》。 



    農業部關于印發《肉禽無規定動物疫病生物安全隔離區建設通用規范(試行)》和《肉禽無禽流感生物安全隔離區標準(試行)》的通知

        為推進我國肉禽無規定動物疫病生物安全隔離區建設,有效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動物疫病,提高我國禽肉產品安全水平,促進對外貿易,依據《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評估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號),我部制定了《肉禽無規定動物疫病生物安全隔離區建設通用規范(試行)》和《肉禽無禽流感生物安全隔離區標準(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肉禽無規定動物疫病生物安全隔離區建設通用規范
    (試  行)

     

    1  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肉禽無規定動物疫病生物安全隔離區的相關定義和基本條件。

        本規范適用于肉禽無規定動物疫病生物安全隔離區的建設、評估和維持。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規范:

    2.1  生物安全隔離區

        處于同一生物安全管理體系中,包含一種或多種規定動物疫病衛生狀況清楚的特定動物群體,并對規定動物疫病采取了必要的監測、控制和生物安全措施的一個或多個動物養殖、屠宰加工等生產單元。

    2.2  無規定動物疫病生物安全隔離區

        建立了生物安全隔離區,能夠對動物繁育、養殖、屠宰加工、流通等環節的各種生物安全風險實施有效控制,處于官方有效監管狀態,且在規定期限內沒有發生過某種或某幾種規定動物疫病,并經驗收合格的動物養殖屠宰加工企業所在的區域。

    2.3  生物安全計劃

        分析規定動物疫病傳入和在生物安全隔離區內傳播、擴散的可能途徑,并采取相應控制措施降低疫病風險的計劃。

    2.4  流行病學單元

        具有明確的流行病學關聯,且暴露某一病原的可能性大體相同的動物群。通常情況下是指處于相同環境下或處于共同管理措施下的一個禽群。

    3  肉禽生物安全隔離區的一般要求

    3.1  建立生物安全隔離區的肉禽養殖屠宰加工企業應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其主要生產單元應包括種禽場、孵化場、商品禽養殖場、屠宰加工廠、飼料廠等,且地理位置相對集中,原則上處于同一縣級行政區域內或處于以屠宰加工廠為中心,半徑50公里的地理區域內;在實施良好生物安全管理措施及有效的風險管理基礎上,區域范圍可適當擴大。

    3.2  種禽場、商品禽養殖場、肉禽屠宰加工廠應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種禽場還應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種禽達到種用動物健康標準。飼料廠應取得《飼料生產企業審查合格證》。

    3.3  遵循全過程風險管理和關鍵點控制的原則,建立統一有效的生物安全管理體系。

    3.4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規定動物疫病應急實施方案。3.5  建立家禽標識和追溯系統,對所有生產環節中的禽及其產品、生產資料實施可追溯管理。

    3.6  所在地獸醫部門應對肉禽生物安全隔離區的建立和運行實施官方有效監管。

    3.7  所有生產單元的污染物排放及廢棄物處理應符合生物安全和相應的環保要求。

    4  生物安全管理體系

    4.1  組織體系

    4.1.1  企業負責生物安全隔離區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任命并授權一名有資質和經驗的生物安全負責人。生物安全負責人應制定、維護和監督有效的生物安全計劃,保證生物安全管理體系有效運行。

    4.1.2  每個生產單元應有負責生物安全管理的人員。生物安全管理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能力,并有權阻止不安全的活動。

    4.1.3  所有生產人員上崗前應進行相應的生物安全培訓。

    4.2  屏障設施

    4.2.1  生物安全隔離區每個生產單元應建立圍墻或其他能夠與外界進行物理隔離的屏障。

    4.2.2  養禽場周圍1公里范圍內不得有其他養禽場、活禽交易市場、家禽屠宰加工廠等。

    4.2.3  必要時,沿養禽場物理屏障向外設立3公里的環形緩沖區。

    4.3  生物安全計劃

    4.3.1  生物安全計劃應根據規定動物疫病的流行病學特征并結合生物安全隔離區實際情況制定。

    4.3.2  制定生物安全計劃應分析可能影響疫病傳入和傳播的相關流行病學因素,至少包括以下因素:

    4.3.2.1  毗鄰地區以及流行病學關聯地區的規定動物疫病狀況;

    4.3.2.2  最近的流行病學單元或其他流行病學相關養殖場的位置、疫病狀況和生物安全情況,包括

    ——最近的禽群和畜群的距離和物理隔離情況;

    ——野禽分布和遷徙路線;

    ——毗鄰區域其他家養和野生流行病學關聯動物分布情況;

    ——屠宰場、無害化處理場和飼料廠分布情況;

    ——市場、動物園、展覽會等其他動物集散地分布情況。

    4.3.2.3  自然防護林、封閉的隔離墻及可阻止病原傳播的其它屏障;

    4.3.2.4  濕地或可吸引大量野鳥的其它地理特點;

    4.3.2.5  季節氣候因素。

    4.3.3  生物安全計劃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

    4.3.3.1  對可能造成動物疫病傳入和在生物安全隔離區內傳播的以下因素進行評估,包括家禽移動、野鳥、嚙齒動物、節肢動物、氣溶膠、車輛、人員、生物制品、飼料、設施設備、污染物,以及病原在環境中的存活性等;

    4.3.3.2  對于規定動物疫病的每個潛在傳入傳播因素,設立相應的關鍵控制點;

    4.3.3.3  針對每個關鍵控制點,制定相應的生物安全措施;

    4.3.3.4  將各種生物安全措施和相關飼養、屠宰加工等場所的管理規范進行整合,建立生物安全隔離區的標準操作程序(SOPs),主要包括:

    ——生物安全措施的實施、維持和監督程序;

    ——糾錯程序;

    ——糾錯過程確認程序;

    ——記錄表格。

    4.4  生物安全措施

    4.4.1  養禽場

    4.4.1.1  場區內不得種植大型樹木,不應有水塘等容易吸引野鳥的環境和設施,不得飼養其他動物。

    4.4.1.2  雛禽應來自同一生物安全管理體系的種禽場。

    4.4.1.3  商品禽采用“全進全出”的飼養方式,空舍期不少于7天。

    4.4.1.4  對所有出現異常癥狀和死亡的禽只應進行臨床檢查和病理剖檢,必要時,進行實驗室檢測。

    4.4.1.5  養禽場應謝絕參觀;外來人員確需進入生產區時,應經淋浴、消毒、更換衣帽和鞋子后,方可入內。

    4.4.1.6  應使用來自同一生物安全管理體系的飼料廠提供的飼料,且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符合國家規定;飼料儲藏室應保持清潔、干燥,并采取防鳥、防鼠等措施。

    4.4.1.7  禽只飲用水應符合GB 547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

    4.4.1.8  人員管理

    ——所有生產人員上崗前應有健康證明,患有相關人畜共患病的人員不得上崗;

    ——工作人員應淋浴、消毒、更換衣帽和鞋子后,方可進入生產區;

    ——應配備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獸醫人員,獸醫人員應取得執業獸醫資格,并定期參加相關培訓。

    4.4.1.9  環境管理

    ——糞便和墊料應以封閉方式進行運輸,并進行無害化處理;

    ——污水、污物處理符合環保要求。

    4.4.1.10  制定生物安全管理措施及標準操作程序,至少包括:

    ——環境風險管理程序;

    ——易感動物、人員、車輛移動控制程序;

    ——場區、禽舍清潔衛生與消毒程序;

    ——人員、車輛、物品進場、進舍消毒程序;

    ——免疫程序;

    ——用藥規定和程序;

    ——禽群健康狀況日常觀察與記錄;

    ——懷疑發病禽群的診斷與控制程序;

    ——滅鼠、殺蟲、防鳥措施;

    ——孵化場非受精蛋、死胚、終止胚,淘汰雛處理程序;

    ——糞便、污水、死淘雞等無害化處理程序等。

    4.4.2  屠宰加工廠

    4.4.2.1  屠宰加工廠應獲得以HACCP原理為基礎的質量控制體系認證,確保其有效運行,并實施以下措施:

    ——質量檢驗;

    ——清洗、消毒;

    ——疑似疫病報告。

    4.4.2.2  屠宰加工廠應有實驗室實施常規檢測。

    4.4.2.3  屠宰加工廠屠宰的禽只應來自同一生物安全隔離區的養禽場。

    4.4.2.4  不得接受和屠宰運輸過程中死亡、染疫或疑似染疫、無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禽只。

    4.4.2.5  對所有出現異常癥狀和死亡的禽只應進行臨床檢查和病理剖檢,必要時,進行實驗室檢測。

    4.4.2.6  供宰禽只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由官方獸醫實施屠宰檢疫。

    4.4.3  流通運輸

        企業應對種禽場、養禽場、屠宰加工廠、飼料廠等不同生產單元間的流通運輸實施有效的生物安全控制。

    4.4.3.1  根據有關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結果提前確定雛禽、飼料、送宰商品禽等的運輸路線,按指定路線進行運輸;

    4.4.3.2  使用專用運輸工具,種蛋、雛禽和飼料應采用封閉式運輸車;

    4.4.3.3  運輸工具應在運輸前后實施有效清洗、消毒。

    4.5  監測

    4.5.1  企業應建立生物安全隔離區監測體系,對生物安全隔離區及緩沖區禽群實施有效監測。

    4.5.2  承擔規定動物疫病監測、診斷的實驗室由獸醫部門指定。

    4.5.3  應建立抽樣、檢測、報告和檢測結果分析等記錄。

    4.6  應急反應和疫情報告

    4.6.1  當地獸醫部門應建立規定動物疫病應急預案,企業應建立規定動物疫病應急反應實施方案。

    4.6.2  做好人員、物質、資金等應急儲備,并進行應急反應演練。

    4.6.3  生物安全隔離區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按《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6.4  緩沖區或毗鄰地區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生物安全隔離區應按照應急反應實施方案的要求,采取強化的生物安全措施。

    4.7  記錄

    4.7.1  記錄應能清楚證明生物安全隔離區的各項生物安全管理措施得到持續有效實施。

    4.7.2  養殖環節按照《農業部關于加強畜禽養殖管理的通知》(農牧發[2007]1號)及其規定的《畜禽養殖場養殖檔案》的要求做好各項記錄。

    4.7.3  屠宰加工環節應做好禽只來源、屠宰日期、數量、班次、活禽運輸車輛牌照、儲存場所、產品去向等記錄。

    4.7.4  獸醫部門應做好產地檢疫、屠宰檢疫、監督檢查等記錄。

    4.7.5  記錄應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少于5年。

    4.8  內部審核與改進

        企業應成立生物安全管理小組,定期對生物安全隔離區的生物安全計劃、生物安全措施、標準操作程序、規定動物疫病狀況、養殖檔案、記錄等進行檢查和評估,并根據檢查結果改進。

    5  獸醫機構監管

    5.1  基本要求

    5.1.1  獸醫機構設置應符合國家規定。

    5.1.2  獸醫機構職能明確,應有充足的財政支持,基礎設施完善,能夠滿足工作需要。

    5.1.3  獸醫機構應制定完善的制度,以確保獨立、公正、客觀地開展工作。

    5.1.4  獸醫機構監管人員應熟悉國家有關畜牧獸醫法律法規,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知識和技能,以及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工作責任心。

    5.1.5  承擔檢測和診斷工作實驗室應具備相應資質,實驗室人員應經過培訓,具有規定動物疫病檢測和診斷的能力。

    5.1.6  獸醫機構應準確掌握當地動物飼養、屠宰加工、交易等場所分布情況,以及相關動物種類、數量、分布等情況。

    5.1.7  獸醫機構應向禽類屠宰加工廠派駐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官方獸醫實施屠宰檢疫。

    5.1.8  獸醫機構應對生物安全隔離區的生產活動制定完善的監管制度和程序,實施有效監管。

    5.2  監管內容

    5.2.1  對生物安全隔離區從業人員的監管

    5.2.1.1  生物安全負責人和生物安全管理人員的設置和資質;

    5.2.1.2  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持證情況和相關生物安全知識培訓情況;

    5.2.1.3  執業獸醫及其資格。

    5.2.2  對養禽場的監管包括動物防疫條件、養殖檔案、可追溯管理、飼料和獸藥使用、免疫、監測、診療、疫情報告、消毒、無害化處理和檢疫申報等內容。

    5.2.3  對屠宰加工廠的監管包括動物防疫條件、消毒、無害化處理、可追溯管理等內容。

    5.2.4  對流通運輸的監管包括運輸路線、運輸工具清洗消毒、檢疫證明持有情況等內容。

     

     

     

     

    肉禽無禽流感生物安全隔離區標準

    (試行)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肉禽無禽流感生物安全隔離區的條件及撤銷和恢復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肉禽無禽流感生物安全隔離區的建設和評估。

    2  肉禽無禽流感生物安全隔離區

        肉禽無禽流感生物安全隔離區應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2.1  符合《肉禽無規定動物疫病生物安全隔離區建設通用規范》的規定;

    2.2  按照國家《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規定,商品肉禽未進行禽流感疫苗免疫;

    2.3  有監測證據表明在過去至少12個月內沒有發現禽流感感染。

    3  肉禽無禽流感生物安全隔離區無疫狀態的撤銷與恢復

    3.1  生物安全隔離區內發生禽流感疫情,撤銷無禽流感生物安全隔離區無疫狀態。

    3.2  生物安全隔離區內發生禽流感疫情后,采取了撲殺政策和相應的消毒措施,在最后一例感染病例撲殺后,有監測證據表明在過去至少3個月內沒有發現禽流感感染,可申請恢復無禽流感生物安全隔離區無疫狀態。

    4  肉禽無禽流感生物安全隔離區無疫資格的撤銷與恢復

    4.1  生物安全管理體系不能正常運行,禽流感發生風險超出了可接受的水平,或者生物安全隔離區內發生禽流感疫情,6個月內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疫情已被撲滅,撤銷無禽流感生物安全隔離區資格。

    4.2  撤銷無禽流感生物安全隔離區資格的,按照《肉禽無規定動物疫病生物安全隔離區建設通用規范》規定進行整改后,可重新申請無禽流感生物安全隔離區評估。評估合格的恢復無禽流感生物安全隔離區資格。


    來源:農業部-中國農業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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