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的規定增加了飼料、飼料原料、飼料添加劑等術語的定義和標簽中“不得標示具有預防或者治療動物疾病作用的內容”的規定;
2、新的法規增加了產品名稱應采用通用名稱的要求,并規定了各類飼料的通用名稱的表述方式和標示要求;
3、新的法規增加了飼料添加劑、微量元素預混合飼料和維生素預混合飼料應標明推薦用量及注意事項的規定;
4、新的法規增加了動物源性飼料、委托加工產品、定制產品、進口產品和轉基因產品的特殊標示規定;
5、規定了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應符合產品所執行的標準的要求,將飼料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項目分為“飼料和飼料原料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項目”和“飼料添加劑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項目”兩部分; 將飼料添加劑產品分為“礦物質微量元素飼料添加劑、酶制劑飼料添加劑、微生物飼料添加劑、混合型飼料添加劑、其他飼料添加劑”;對飼料和飼料原料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項目、飼料添加劑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項目進行了修訂、補充和完善。
6、規定了進口產品的中文標簽標明的生產日期應與原產地標簽上標明的生產日期一致;規定了標簽不得被遮掩,應在不打開包裝的情況下,能看到完整的標簽內容等。
7、增加了飼料、飼料原料、飼料添加劑等術語的定義;修改了藥物飼料添加劑的定義;刪除了“保質期”的術語和定義;用“凈含量”代替“凈重”,并規定了凈含量的標示要求。
8、規定了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應符合產品所執行的標準的要求。
9、 增加了飼料原料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項目為《飼料原料目錄》中強制性標識項目的規定;
10、增加了液態飼料添加劑、液態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不需標示水分的規定;
11、增加了執行企業標準的飼料添加劑和進口飼料添加劑應標明衛生指標的規定。(選自預混料家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