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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需要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的進口乳品,應當在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后,方可進口。 國家質檢總局可以根據需要調整并公布需要檢疫審批的乳品種類。 第十條 向中國出口乳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備案。申請備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應當按照備案要求提供備案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備案信息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對外發布。 第十一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乳品的收貨人實施備案管理。收貨人應當事先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備案,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制準確完備的收貨人備案申請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等的復印件并交驗正本; (三)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擬經營的乳品種類、存放地點; (五)自理報檢的,應當提供自理報檢單位備案登記證明書復印件并交驗正本; (六)進口嬰幼兒配方食品及專供其他特定人群的乳品或者原料的企業,應當提供經銷商或者境內原料使用企業的聯絡人及其聯系方式; (七)國家質檢總局規定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條 進口乳品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海關報關地的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一)合同、發票、裝箱單、提單等必要憑證; (二)相關批準文件; (三)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出口國家(地區)官方主管部門出具的衛生證書; (四)進口需要檢疫審批的乳品,提交進境動植檢疫許可證; (五)首次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品,提供衛生部的進口許可證明文件; (六)涉及有保健功能的,提供有關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明文件; (七)首次進口嬰幼兒配方食品及專供其他特定人群的乳品,提供允許在生產國(地區)銷售的官方證明。 第十三條 進口乳品應當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進口用于制造嬰幼兒配方食品的半成品及專供其他特定人群的乳品半成品的感官要求、原料要求及安全衛生指標,應當符合其加工成品所對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 首次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品,應當符合衛生部進口許可證明文件中的相關要求。 第十四條 進口乳品的包裝和運輸工具應當符合安全衛生要求,不得將乳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第十五條 進口預包裝乳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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