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無公害羊肉的技術要求、檢驗方法和標志、包裝、貯存和運輸。 本標準適用于來自非疫區的無公害活羊,屠宰加工后經獸醫衛生檢疫檢驗合格的羊肉。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 4789.2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菌落總數測定 GB 4789.3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大腸菌群測定 GB 4789.4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沙門氏菌檢驗 GB 4789.5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志賀氏菌檢驗 GB 4789.10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金黃色葡萄球菌檢驗 GB 4789.11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溶血性鏈球菌檢驗 GB/T 5009.11 食品中總砷的測定方法 GB/T 5009.12 食品中鉛的測定方法 GB/T 5009.15 食品中鎘的測定方法 GB/T 5009.17 食品中總汞的測定方法 GB/T 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殘留量的測定方法 GB/T 5009.44 肉與肉制品衛生標準的分析方法 GB/T 6388 運輸包裝收發貨標志 GB 7718 食品標簽通用標準 GB 9687 食品包裝用聚乙烯成型品衛生標準 GB 9961 鮮、凍胴體羊肉 GB 11680 食品包裝用原紙衛生標準 GB/T 14931.1 畜禽肉中土霉素、四環素、金霉素殘留測定方法(高效液相色譜法) GB/T 14962 食品中鉻的測定方法 NY 5148 無公害食品 肉羊飼養獸藥使用準則 NY 5149 無公害食品 肉羊飼養獸醫防疫準則 NY 5150 無公害食品 肉羊飼養飼料使用準則 NY/T 5151 無公害食品 肉羊飼養管理準則 關于發布動物源食品中獸藥殘留檢測方法的通知(農牧發[2001]38號) 3 技術要求 3.1 原料 3.1.1 屠宰前的活羊應來自非疫區,其飼養規程符合NY 5148、NY 5149、NY 5150、NY/T5151的要求,屠宰加工應符合GB 9961規定,并經檢疫檢驗合格。 3.1.2 進口羊肉應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檢疫部門檢疫合格證明,未通過檢疫的產品不得進口。 3.2 感官指標 感官指標應符合表1規定 表1 無公害羊肉感官指標 項 目 指 標 色澤 肌肉呈紅色,有光澤,脂肪呈白色或淡黃色 組織狀態 肌纖維致密,有韌性,富有彈性 粘度 外表微干或有風干膜,切面濕潤、不粘手 氣味 具有羊肉固有氣味,無異味 煮沸后肉湯 澄清透明,脂肪團聚于表面,具羊肉固有的香味 肉眼可見異物 不應檢出 3.3 理化指標 理化指標應符合表2規定。 表2 無公害羊肉理化指標 項目 指標 揮發性鹽基氮/(mg/100g) ≤15 汞(以Hg計)/(mg/kg) ≤0.05 鉛(以Pb計)/(mg/kg) ≤0.10 砷(以As計)/(mg/kg) ≤0.50 鉻(以Cr計)/(mg/kg) ≤1.0 鎘(以Cd計)/(mg/kg) ≤0.10 滴滴涕/(mg/kg) ≤0.20 六六六/(mg/kg) ≤0.20 金霉素/(mg/kg) ≤0.10 土霉素/(mg/kg) ≤0.10 四環素/(mg/kg) ≤0.10 磺胺類(以磺胺類總量計)/(mg/kg) ≤0.10 3.4 微生物指標 微生物指標應符合表3規定 表3 無公害羊肉微生物指標 項 目 指 標 菌落總數/(cfu/g) ≤5×105 大腸菌群/(MPN/100g) ≤1×103 致病菌 沙門氏菌 不應檢出 志賀氏菌 不應檢出 金黃色葡萄球菌 不應檢出 溶血性鏈球菌 不應檢出 4 檢驗方法 4.1 感官檢驗 按GB/T 5009.44規定方法檢驗。 4.2 理化檢驗 4.2.1 按發性鹽基氮:按GB/T 5009.44規定方法測定。 4.2.2 汞:按GB/T 5009.17規定方法測定。 4.2.3 鉛:按GB/T 5009.12規定方法測定。 4.2.4 砷:按GB/T 5009.11規定方法測定。 4.2.5 鉻:按GB/T 14962規定方法測定。 4.2.6 鎘:按GB/T 5009.15規定方法測定。 4.2.7 六六六、滴滴涕:按GB/T 5009.19規定方法測定。 4.2.8 金霉素、土霉素、四環素:按GB/T 14931.1規定方法測定。 4.2.9 磺胺類:按《關于發布動物源食品中獸藥殘留檢測方法的通知》(農牧發[2001]38號文)規定方法測定。 4.3 微生物檢驗 4.3.1 菌落總數:按GB 4789.2規定方法檢驗。 4.3.2 大腸菌群:按GB 4789.3規定方法檢驗。 4.3.3 沙門氏菌:按GB 4789.4規定方法檢驗。 4.3.4 志賀氏菌:按GB 4789.5規定方法檢驗。 4.3.5 金黃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規定方法檢驗。 4.3.6 溶血性鏈球菌:按GB 4789.11規定方法檢驗。 5 標志、包裝、貯存、運輸 5.1 標志 產品標志應符合GB 7718的規定,箱外標志應符合GB 191和GB/T 6388的規定。 5.2 包裝 5.2.1 包裝材料應符合GB 11680和GB 9687的規定。 5.2.2 包裝印刷油墨無毒,不應向內容物滲漏。 5.2.3 包裝物不應重復使用。生產方和使用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5.3 運輸、貯存 5.3.1 運輸:產品運輸時應使用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冷藏車(船)或保溫車,不應與有毒、有害、有氣味的物品混放。 5.3.2 貯存:產品不應與有毒、有害、有異味、易揮發、易腐蝕的物品同處貯存。冷卻羊肉在-1℃~4℃下貯存,凍羊肉在-18℃以下貯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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